單方行為

單方行為僅基於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雙方行為”的對稱。

按照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理論,單方行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兩類。前者是指行為人須向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無須其承諾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免除債務、撤銷代理等行為,又稱“相對的單方行為”;後者則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無須針對任何特定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為、懸賞廣告行為、放棄繼承行為等,又稱“絕對的單方行為”。
單方行為是指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也稱單獨行為或一方行為。例如,同意、撤銷、抵銷、非婚生子女的自願認領以及債務的免除等都是單方行為。
雙方行為是相對於單方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人們習慣上亦稱之為契約,是指依雙方當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的不同,可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和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於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則指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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