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原則

(2)公平交易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4)鼓勵交易原則。 (5)交易明確、安全原則。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具體規則與抽象的商法價值的交匯點,是現代商法性質的集中體現。對於商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商學界的學者們眾說紛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目前在我國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二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紹軍;二是“三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1]。雖然他們對商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層面不同,但是他們的學說都體現了商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綜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務。尤其是他們在“維護交易安全”這一基本原則上達成了高度的一致,說明了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在商法基本原則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下面筆者就從其確立依據、要義和立法表現三個方面對它進行一番新的認識。
一、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複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範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2]。
商法是原則是
(1)商主體嚴格法定原則,包括商主體類型法定、內容法定、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3)交易簡便、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 交易簡便,2 短期時效,3 定型化交易規則。
(4)鼓勵交易原則
(5)交易明確、安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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