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的槓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該《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1次主席會議通過,2011年6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槓桿率的計算、槓桿率的監督管理、附則4章2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1年第3號
《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1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的槓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槓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槓桿率均不得低於4%。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槓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槓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第二章 槓桿率的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槓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槓桿率= 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 ×100%
————————————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
 第八條 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計算資本充足率所採用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計算公式為: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十條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所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二)其他表內資產在扣減針對該項資產計提的準備後,計入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
商業銀行在計算表內資產餘額時,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時,可以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回購交易和衍生產品交易採用淨額結算方法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表外項目中無條件可撤銷承諾按照10%的信用轉換係數計算。
(二)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係數計算。
無條件可撤銷承諾指商業銀行在協定中書面列明無需事先通知、有權隨時無條件撤銷,而且撤銷不會引起糾紛、訴訟或給銀行帶來成本的承諾。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槓桿率時,並表範圍和計算方式依據銀監會關於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槓桿率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槓桿率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槓桿率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槓桿率,有效控制槓桿化程度。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定期報送並表和未並表的槓桿率報表。
並表槓桿率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槓桿率報表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槓桿率信息披露應當至少包括槓桿率水平、一級資本、一級資本扣減項、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等內容。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披露槓桿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商業銀行應當在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內容,並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夠及時獲得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對於槓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商業銀行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銀監會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銀監會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於2013年底前達到最低槓桿率要求,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最低槓桿率要求。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最低槓桿率要求的銀行應當制定達標規劃,並向銀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現期風險暴露值的計算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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