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資是指購買商或者銷售商以其未來或者已持有的商品權利為抵(質)押,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業務。商品融資的範疇與目前討論較多的國內貿易融資的範疇交叉重疊,商品融資強調物權和物流對應的收益,不包括服務貿易融資,也不必然要求單據的轉移。
定義
實際上,國外並不強調流動資金貸款的概念,收益和風險的權衡最終需落實到債項設計上,區域、行業、優先性安排、期限、擔保、利率等要素是設計債項上需要關注和控制的,至於是流動資金貸款還是項目貸款無關要旨。在國外,商品融資或者說商品收益權融資是基本的信貸產品,大抵沒有外國銀行家能夠理解國內長期存在的鋪底流動資金貸款的概念。按照融資對象劃分,商品融資可分為賣方融資和買方融資;按照物權憑證的種類來劃分,可分為倉單質押融資、發票融資、國內保理、國內信用證項下的打包貸款等。
現狀
早在2004年11月,聯合國貿發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商品貿易融資和發展:創新的融資機制”的專家會議上就提出:需要大力發展商品融資業務。會議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獲得資金的渠道受到嚴重限制。與世界市場貸款條件相比,開發中國家大多數銀行只接受某些固定資產抵押放款。由於大多數人是初級商品生產者和加工者,缺乏資金而難以實現多樣化生產的情況嚴重阻礙了發展。這次專家會議對商品融資進行了分析,提出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更需要大力發展商品融資業務。
顯然,對於習慣了不問具體債項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我國銀行業來說,商品融資是一個很新的事物。抓住機遇,積極穩健地創新發展,才能搶占業務經營的先機。
目前,工行和招商銀行推出了商品融資產品。2006年7月18日,工行與中國外運集團簽訂了《物流金融框架協定》,根據協定,雙方將在物流監管與商品融資、物流結算、物流保理、物流擔保和客戶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共同研發新型產品。雙方在框架協定項下,簽訂了《商品融資專項合作協定》,承諾將共同為客戶提供原材料及產成品庫存、在途貨物的融資。
與中國外運集團的合作將強有力地推動在倉儲保管和監管合作支持下的商品融資業務發展,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工行的商品融資業務將取得長足進展。目前,工行北京分行已經運作和推廣了“汽車合格證質押貸款”,並嘗試推廣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國內保理、發票融資、國內信用證等新業務品種;工行上海分行於2005年底成功推出“鋼貿通”和“車輛通”,為鋼材代理商和汽車經銷商提供短期融資。
招商銀行為客戶提供的商品融資產品包括:保兌倉、倉單質押擔保貸款、動產抵押貸款、動產質押貸款、商品提貨權貸款、國內保理等。
傳統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
無具體貸款用途,銀行對貸款投放和收回失去控制。眾所周知,以往銀行投放的一般流動資金貸款用途都是“用於企業日常經營資金周轉”或者是沒有具體所指的“用於購買原材料”等。銀行在審查一般流動資金貸款時,關注的是客戶歷史信用狀況、財務經營實力,無從關注具體債項,所謂的債項設計也是跟著感覺走。由於沒有限定具體的貸款用途,也就談不上對貸款投放和收回的控制了,銀行信貸人員實有“靠天吃飯”的感覺。企業短貸長用,銀行與企業陷入信貸怪圈。對“好”的企業,銀行捨不得退,“求”著企業繼續占用銀行貸款;對“差”的企業,銀行收不回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長期沉澱在企業的日常經營周轉中,無從抽身,企業以低息成本長期占用銀行資金,直至企業死亡或者逃廢債,使得銀行屢敗屢戰。
銀行“靈活處置”,掩蓋真實貸款質量。借新還舊、收回再貸、還舊借新、再融資、重組都是中國銀行業特定歷史時期的專有名詞。不難想像,短貸長用下的借新還舊、收回再貸、還舊借新、再融資、重組暗含著不良貸款,在這種管理模式下,真實的貸款質量很難為外人所知。
開始具備“股東意識”和“市值意識”的商業銀行終於樹立起經濟資本占用、經濟增加值核算、淨資產回報率、總資產回報率等概念,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銀行管理人員懂得了風險和收益之間的權衡原則,開始真正腳踏實地地管理每一筆融資業務風險。這是中國銀行業可喜的進步,它將推動巨大的銀行生產力。不再有借新還舊是一個標誌。
但我們不應忘記歷史。傳統的流動資金貸款模式曾給銀行業帶來嚴重的資產質量問題。以工行歷史上兩次大規模剝離不良資產為例,流動資金貸款餘額占剝離的貸款總金額的84.5%;在歷年的政策性核銷中,流動資金貸款核銷金額占總核銷額約72%。
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係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只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係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定。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裡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四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八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法律風險
1、質權未設立的風險。由於商品融資法律關係複雜,操作環節多,如果相關行為未能發生法律效力,則質權面臨不能設立的風險。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監管人未成為我行代理人。如未簽訂《質押監管協定》,則監管人不能取得代理人的身份,監管人對貨物的占有不能視為質權人的占有;再如《出質通知書》、《質押確認回執》、《質物清單》等檔案如果在質押監管協定簽訂之前出具,則因其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依據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二是質物未交付。《物權法》對動產物權的設立採取意思主義和交付相結合的立法模式,質權作為動產物權的一種,其設立不僅需要有當事人合意,還需要有現實交付的行為。監管人必須對貨物實行直接、現實的管領和控制,特別是在動態質押模式下,按照契約約定,只有在監管方核實並接收貨物或實際庫存時起,質權方能設立。
2、質物被指示交付的風險。《物權法》承認指示交付為動產交付的一種形式,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如果監管人因質押關係外,還基於其它法律關係如租賃、借用、保管等依法占有出質人的貨物,則我行的質物有可能被出質人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轉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指示交付並不以通知負有交付義務的第三人為生效要件,質物有可能在質權人和監管人均不知悉的情況下被轉讓,質權也無法就轉讓的價款受償。
3、質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風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受讓人出於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在動產(或物權憑證)交付後,可以善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如,甲公司為出質人,與買受人乙公司簽訂契約,將處於監管方監管下的貨物出售給乙方,並將倉單等單據交付給了乙方,乙方因此取得貨物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質權人的質權與受讓人的所有權發生衝突,面臨喪失質權的風險。再如,在流動質押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將處於監管下的貨物出售給乙方,並約定交貨方式為乙方自提,在質物的實際價值低於要求的最低價值時,如果乙方並不知悉上述情況,可能被認為善意取得了質物的所有權。
4、質物被留置的風險。監管中,不僅存在質押法律關係,根據契約的約定,監管人還提供保管、倉儲、裝卸等服務,出質人因此對監管人負擔債務,監管人就相關未收取費用對質物享有留置權。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優先於質權受償。在這種情況下,供質權人受償的財產將減少。
5、質物存在權利瑕疵的風險。包括:第一,出質人對質物沒有處分權,如出質人不是質物的所有權人。第二,根據《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三,動產已經設立抵押權並且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受償。《物權法》第180條規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可以設定抵押,181條規定,上述財產也可以設定浮動抵押。根據《物權法》第188條和189條的規定,如果上述動產抵押已辦理了登記,則可以對抗第三人,在抵押權登記後設立的質權要在抵押權之後受償。
防範措施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在辦理商品融資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貸款操作流程。商品融資有關法律行為的流程應該是:簽訂《商品融資契約》——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向監管人交付質物並出具《出質通知書》(靜態質押下)或《質物種類、價格、最低要求通知書》(動態質押下)——取得《動產質押專用倉單》及《出質通知書(回執)》或《質物清單》——辦理融資。由於上述每一個步驟都有法律意義,上一行為生效與否將影響下一環節的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辦理融資業務,遵守總行《商品融資業務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不能忽略某一操作環節或打亂操作順序,尤其是在未取得專用倉單及回執前或質物清單前不得發放貸款。
2、規範監管方監管行為。為防範質物被出質人指示交付的風險,監管人除《質押監管協定》外,不應對質物有其它的依法占有關係;監管人事先已保管質物的,為確保監管人基於我行代理人身份占有質物,出質人與監管人的保管契約、倉儲契約等契約必須在簽訂《商品融資質押監管協定》之前或同時解除。為避免質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監管方不得為出質人出具倉單、提單等存貨憑證,已經出具的應當在簽訂《質押監管協定》之前或同時收回;在動態質押下,提取質物應只能由出質人辦理,不允許貨物的買受人自行提貨,監管方也不得為買受人保管貨物;監管人使用借款人自有人倉庫或第三人倉庫存放質物的,必須以適當方式公式,公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1)與倉庫所有人簽訂倉庫租賃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規定出於基於存放質物目的租用倉庫,(2)存放質物的倉庫必須有物理上的獨立性,(3)在存放地點以明確標識標註質物。
3、合理評估質物價值。由於監管人就保管、倉儲、裝卸等費用享有留置權,為確保質物價值的足值、有效,在評估質物的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扣減可能發生的費用,在貸款管理過程中,如果實際費用增加,應及時要求追加質物或行使質權。
4、謹慎對待特定的出質財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出質:(1)國家機關的財產;(2)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社會公益設施;(3)國家一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國家專有的物資等;(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
下列財產為限制流通物,接受質押時應謹慎對待:(1)按照指令計畫購、銷的物資,必須按計畫流通;(2)黃金、白銀,只能由國家規定的專營機構經營;(3)文物,不得在個人之間買賣;(4)麻醉藥品、運動槍枝,只能由國家允許的單位購售;(5)國營企業法人閒置的固定資產或因關停並轉需要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資產,在轉讓時應限得上級主管機關的批准;(6)其他限制流通物。
以下列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出質的,必須持有相關的批准檔案或許可證件方可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菸草,食鹽,野生動植物,農藥、獸藥、危險化學品,核材料、核設備和反應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的其它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的商品。經營以上商品應持有的許可證件及審批許可權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菸草專賣法》、《食鹽專營辦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進行了規定。
為了防範質物被抵押的風險,在辦理商品融資前,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機動車登記管理機關等登記部門查詢質物的登記情況,不得接受已經被登記抵押的財產作為質物。
5、積極運用善意取得的抗辨。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適用於質權。一般認為,即使出質人無權處分質物,在質權人出於善意、支付了相應對價並占有了質物後,仍可取得質權。實踐中,應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第三人對質物主張權利時積極行使質權善意取得的抗辯保護我行質權。為了證明質權取得的善意,應在辦理業務時取得並保存相關的證據如質物的合法權屬證明、出質人取得質物的買賣契約等,並注意審查買賣契約中有無所有權保留等的規定,將有關資料歸檔管理。
6、強化監管人責任。在商品融資中,由於監管人實際控制質物,有一定的主動權,可以通過在契約中適當增加監管人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方式約束其行為,減少發生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如監管人事前占有質物的,約定在簽訂質押監管協定的同時,事前的保管等契約關係解除,契約檔案應收回並註銷;在質押監管期間,監管人不得對質物有其他的依法占有關係,除《動產質押專用倉單》或《質物清單》外不得為出質人出具其他形式的倉單等存貨憑證,不得為出質貨物的買受人保管貨物;在動態質押下,監管人不得為出質人和質權人之外的第三人辦理提貨手續等。監管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