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植物保護法

野生植物保護法是國家指定的或認可的關於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對於維持生態平衡和發展經濟具有重要作用。

世界各國都很重視對野生植物的法律保護,國際社會還簽訂了許多關於保護野生植物的國際契約或協定。我國野生植物資源極為豐富,國家重視保護野生植物。早在1985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就制定法規保護稀有生物。70年代後,國家還進一步重視對野生植物的保護。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明確提出加強植物的保護。《環境保護法(試行)》、《環境保護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都從各自的角度對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作了相應的規定。此外,還制定了一些專門的野生植物保護法規,如1984年6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農牧漁業部關於制止亂摟髮菜、濫挖甘草,保護草場資源的報告》,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野生植物的保護的重點是珍貴稀有的野生植物。1982年通過的我國現行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珍貴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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