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安徽省高級法院於2007年5月對安徽省林業廳原廳長唐懷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判處唐懷民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的一審判決,受賄所得予以追繳。改判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26萬餘元及外幣若干,依法予以追繳。2006年12月22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懷民在其擔任中共淮北市委常委、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長,安徽省農經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安徽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包括185.3萬元人民幣、1000美元、2000英鎊、2000歐元和紀念金幣、購物卡等,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扣除其受賄犯罪所得、違法所得及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證屬實的家庭收入,尚有43萬餘元人民幣、2萬多美元和其他外匯、港幣、澳門元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遂依法判決唐懷民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受賄所得以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錢物依法予以追繳。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後,唐懷民提出抗訴,稱其未達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且有自首和立功表現,請求法院二審對其從輕處罰。
終審
安徽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唐懷民的家庭財產及支出,扣除其受賄犯罪所得、違法所得及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證屬實的家庭收入,尚有人民幣26萬餘元及若干外幣等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據此,對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作出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