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經過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建華於2000年至2010年期間,在擔任開遠市個私營實驗經濟開發區副主任、主任、黨委書記及石屏縣規劃局長、建設局長、副縣長分管規劃與建設局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採取自己收受或以其妻出面收受的形式,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幣總計81.6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1.68萬元的本田“飛度”轎車一輛。
其中,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唐建華利用其擔任開遠市個體私營實驗經濟開發區副主任、主任和黨委書記,主管修建“強盛路”、“一行路”工程的職務之便,為承建該工程的開遠市生力機械化道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幫助,先後五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玉生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
2002年11月,被告人唐建華利用其擔任開遠市個體私營實驗經濟開發區主任、黨委書記,負責開遠市靈泉路光亮工程的職務便利,為揚州市蘇發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紅河州銷售負責人王學明在承建靈泉路光亮工程中謀取利益,於2003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王學明以過節名義所送的人民幣5萬元。
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雲南新都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呂國平在承建石屏縣“異龍坊商業步行街”、“新都昌廣場大樓”工程上謀取利益,分別於2005年上半年一天,在其辦公室收受呂國平以贊助辦公經費為名送給的人民幣5萬元;2007年春節前,在昆明佴家灣其家裡收受呂國平送給的人民幣15萬元;2007年中秋節前,在昆明香榭麗園小區其家中收受呂國平送給的人民幣25萬元。三次總計收受呂國平人民幣45萬元。
2006年1月,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昆明紀延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海祥在承建石屏縣文化公園“商業步行街”工程中謀取利益,於2006年1月15日,由其妻湯俊波非法收受了楊海祥送給的價值人民幣11.68萬元的本田“飛度”轎車一輛(車牌號雲AGC593)。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唐建華讓其妻湯俊波將購車款12萬元退還給楊海祥的妹妹楊舒雯轉交楊海祥。
2006年10月,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陳飛在承建石屏縣文化公園雕塑、浮雕工程中謀取利益,在其辦公室收受陳飛所送的記憶體有人民幣5萬元的富滇銀行卡一張。
2005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規劃局長、建設局長、副縣長分管規劃與建設局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石屏寶秀建築公司機械化施工處處長(建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高建波在承建石屏縣城西入口工程、城市排水管網改造第一標段工程、第三標段及第一標段附加工程的工程驗收、資金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高建波分七次以過節、祝賀唐搬新家、唐女兒考取大學等名義所送的人民幣7萬元。
2006年至2010年春節,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石屏縣榮城房地產公司總經理楊文榮在石屏承建的工程中謀取利益,分五次非法收受楊文榮以“過節”名義所送的人民幣總計4萬元。
2006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石屏寶秀建築公司第一工程處處長(學明房地產公司法人)陳學明在石屏承建的工程中謀取利益,先後三次共收受陳學明以“過節”名義所送的人民幣5萬元。
2006年春節至2010年春節,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建設局長、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承建石屏“恆豐E號樓”工程的石屏恆忠房地產公司經理吳恆忠、副經理張七林謀取利益,先後五次共收受吳恆忠、張七林以“過節”名義所送給的人民幣4.6萬元。
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唐建華在擔任石屏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昆明“香榭麗園”小區其家門口,非法收受了在石屏縣承建石屏縣垃圾處理場的昆明三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經理孫強以“過節”名義所給的人民幣1萬元。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唐建華在檢察機關通知其配合調查時,即主動交待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其受賄的絕大部分犯罪事實,屬自動投案。
一審判刑
2010年12月,原雲南省石屏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石屏縣第十四屆人大代表唐建華涉嫌受賄罪一案,於近日經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依法公開進行宣判,被告人唐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本案賬款贓物依法繼續追繳。宣判時,被告人唐建華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