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地區殘聯是中殘聯的地方組織,是將殘疾人自身代表組織、社會福利團體和事業管理機構融為一體的綜合性殘疾人事業團體,具有“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開展各項業務和活動,直接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地區殘聯由地區行署領導聯繫,承擔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業務上接受有關部門對口指導,編制、計畫、經費等在地區計畫中單列戶頭,與各縣、市建立業務關係。其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1、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
2、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3、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 人。
4、開展殘疾人康復、扶貧、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用品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和殘疾預防等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5、協助地區行署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規、政策、規劃和計畫,對有關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6、負責對各類殘疾人社會團體組織和直屬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7、開展為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募捐、助殘活動。
8、承擔地區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地委、行署交辦的有關事項。
內設機構及科室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協助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調查研究殘疾人問題及與殘疾人利益密切相關的經濟、政治、社會問題,研究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理論、政策,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負責起草重要報告、領導講話、綜合性檔案;負責各項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及議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信息、統計、財務、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管理工作。
負責基層殘疾人組織建設,指導基層和社區殘疾人工作,組織志願者助殘活動;調查殘疾人狀況,管理和發放殘疾人證;負責對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和社會團體進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法律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普法宣傳工作,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務;負責殘疾人的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組織實施殘疾人事業的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藝術、體育活動。
(二)康復扶貧部
組織制定和實施殘疾人康復工作計畫;承擔地術等級、職稱考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殘疾人專項扶貧;指導殘疾人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社會保障工作。
(三)教育就業部
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殘疾人教育工作計畫;促進和開展殘疾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和成人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指導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開展殘疾人就業、培訓、收金工作;督促指導全區殘疾人就業安置工作;負責殘疾人勞動服務網路的建設與工作;統籌開展為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募捐和助殘幫扶活動。
領導成員名錄
張明清 理事長馬玉亮 書記
艾買提·依曼爾 副理事長
領導主要分工:
黨組書記(正縣級):李梅彩(女)主管黨務工作,分管教育就業部、宣傳文化體育部。
理事長(正縣級):劉力寧(男)主管行政工作,分管辦公室、維權部、康復部
調研員(正縣級):潘長茂(男)協助黨組書記李梅彩同志工作。
調研員(正縣級):張明清(男)協助理事長劉力寧同志工作。
辦事指南
頒發《殘疾人證》程式(一)頒證範圍
1、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語言、肢體、精神、智力的殘疾人,並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均可到戶口所在地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2、殘疾等級鑑定工作由指定醫院負責,哈密市區內的殘疾人診斷、鑑定工作由地區中心醫院負責;巴里坤、伊吾兩縣境內的殘疾人診斷、鑑定工作由本地縣級醫院負責;區域內所有智力、精神殘疾人的等級鑑定工作由紅星三場安心醫院負責。
(二)頒證程式
1、要求辦理殘疾證的殘疾人首先應到戶口所在縣市殘聯領取鑑定表(三道嶺礦區殘疾人到辦事處領取鑑定表),然後前往醫院相應科室進行鑑定。
2、經過鑑定後由主管診斷醫生準確填寫傷殘等級,並交醫務科覆核後加蓋公章。
3、殘疾人持醫院診斷鑑定表到所在地縣、市殘聯填發《殘疾人狀況登記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將鑑定表留存縣、市殘聯一份。
4、殘疾人持醫院鑑定表、《殘疾人狀況登記表》及殘疾人證到地區殘聯辦理審批手續,在殘疾人證上加蓋鋼印後,殘疾證生效。
(三)要求
1、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的,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2、鑑定失誤所造成的後果由主檢醫生負責。
3、吐哈油田和鐵路分局殘疾人的鑑定工作由自治區直接管理,可向油田和鐵路分局殘疾人工作辦公室諮詢有關辦證事宜。
殘疾人就業安置與收繳保障金工作程式
(一)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報送地、縣(市)殘聯。
(二)殘疾人勞服機構根據單位填報情況和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填寫、並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三)發出繳款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未繳納保障金或減、緩交申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催繳通知書》。
(四)繳金標準=單位所在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度平均工資×(單位在職職工人數×2%—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城鎮個體工商人員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營業額2‰繳納就業保障金。
(五)對虛報殘疾職工人數或拒不繳納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殘聯可作出行政處罰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各單位務必於每年年底將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數量及要求報各級殘聯,以便統籌安排。
(七)需要就業崗位的殘疾人可到所屬地殘疾人勞服機構填寫求職登記表,說明自身基本情況、特長及就業方向,勞服機構將根據各單位人員需求情況酌情推薦就業。
(八)有免稅要求的個體工商戶及農、牧民可根據各級政府出台的對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到所屬縣、市殘聯辦理有關手續及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