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於印發哈密地區冬春儲備蔬菜管理辦法的通知
哈行辦發〔2011〕7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
《哈密地區冬春儲備蔬菜管理辦法》已經行署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區冬春儲備蔬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於建立自治區冬春蔬菜儲備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1〕122號)精神,為加強哈密地區冬春儲備蔬菜(以下簡稱儲備蔬菜)管理,確保儲備蔬菜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蔬菜,是指哈密地區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突發事件引發市場異常波動和市場調控而儲備的蔬菜產品,包括儲備的大白菜、圓白菜、土豆、白蘿蔔、胡蘿蔔、洋蔥等。
第三條 儲備蔬菜實行常年儲備、定期輪換制度。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地區經貿委負責確定地區級儲備蔬菜的承儲企業,對儲備蔬菜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地區財政局負責地區級儲備蔬菜財政管理,安排和管理儲備蔬菜財政補貼資金,會同地區經貿委監督檢查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六條 農發行哈密地區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儲備蔬菜計畫安排儲備蔬菜貸款,對儲備蔬菜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七條 地區經貿委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儲備蔬菜入儲、經營、更新輪換及動用,並提出儲備蔬菜計畫安排建議。
第八條 承儲企業負責儲備蔬菜在庫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嚴格執行儲備蔬菜計畫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儲備企業信息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在規定保管期限內確保儲備蔬菜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及儲存安全,及時辦理儲備蔬菜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支持和配合儲備蔬菜管理工作,按有關要求擇優推薦承儲企業,督促承儲企業和經營企業及時落實儲備計畫。
第三章 入儲管理
第十條 儲備期限:自當年9月1日開始至次年4月30日止為一個儲備期,共8個月。每年9月1日前儲備蔬菜入庫完畢。
第十一條 地區經貿委根據布局合理、成本和費用節省、便於集中管理和監督的原則,選擇儲備蔬菜承儲企業。
第十二條 根據儲備蔬菜儲存規模、品種結構和市場調控工作需要,地區經貿委會同財政局向操作單位下達儲備蔬菜入儲計畫。
第十三條 地區經貿委根據儲備蔬菜入儲計畫與承儲企業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按時落實儲備蔬菜入儲計畫。儲備蔬菜入庫數與入儲計畫的差異不得超過1%。未經地區經貿委、財政局同意,不得調整更改計畫或拒絕、拖延執行。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儲備蔬菜入儲計畫執行情況報地區經貿委、財政局。
第十五條 因承儲企業沒能按照規定完成儲備計畫需進行規模內調整計畫的,由地區經貿委會同地區財政局調減或取消其儲備計畫;因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需超規模緊急收購儲備蔬菜的,由地區經貿委會同地區財政部局視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在庫管理
第十六條 儲備蔬菜實行專庫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擅自動用儲備蔬菜,不得虛報儲備蔬菜數量,不得自行變更儲備庫。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儲備日常管理,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在庫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地區經貿委、財政局。
第五章 出庫和動用管理
第十九條 儲備方式。由蔬菜儲備企業按照下達的儲備計畫實行定點儲備。在儲備期內,儲備企業應隨時保證調撥任務需要;在不啟動政府儲備投放的情況下,儲備蔬菜可參與企業經營周轉,但承儲企業必須隨時保證承儲數量。儲備期滿後,儲備蔬菜由承儲企業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第二十條 儲備蔬菜出庫由承儲單位根據計畫自行組織。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地區經貿委提出動用儲備計畫,並同地區財政局協商後及時下達動用品種、數量、價格和使用安排: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
(二)地區蔬菜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動用儲備蔬菜的結算價格,原則上按種植基地區域平均種植成本確定。品質差價隨行就市,並經地區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及時落實儲備蔬菜動用計畫,並將執行情況上報地區經貿委、財政局。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蔬菜動用計畫。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區經貿委建立儲備蔬菜監測機制,對承儲企業實行儲備動態管理。承儲企業應建立儲備台賬,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地區經貿委、財政局報送有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建立儲備蔬菜月份統計報表制度。承儲企業應在每月後的5個工作日內編制《儲備蔬菜進銷存月份統計報表》,及時報送地區經貿委、財政局。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地區經貿委、財政局及操作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