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品位分類是品(官階,等級)和位(職位)作為分類評價的基本要素,只要具備一定官階就可以擔任與此級別相應的不同業務性質的職位,並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
所謂品位分類,是指以職員所具有的資格條件為主要依據,以職務或級別高低來確定待遇的人事分類制度。運用品位分類方法進行人事管理的國家,通常先根據職務的性質作比較粗獷的分類,再根據職務的地位、職責與資格條件作廣泛的分級,其人事框架結構一般比較簡單。如法國把公務員分為A、B、C、D四等;德國分為簡單職務、中等職務、上等職務和高級職務。由於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分類,強調人的資格條件,所以這些國家均十分重視公務員的資歷,包括學歷、工作年限等因素,尤以學歷為重。品位分類的職務劃分比較簡單,使得公務員的分類工作相對簡便,易於實行,也有利於培養通才式的公務員;對教育水平的強調,有利於吸收教育程度高的優秀人員;對年資的強調,有利於隊伍的穩定;官職相對分離使公務員的職位調動不影響其地位和待遇,使公務員具有安全感,也使公務員系統的結構富有彈性,適應性強,便於調整。但同時,品位分類也有分類不系統、輕視專業人才、限制了學歷低但能力強的人的發展、工作不積極的人靠年資積累也有晉升機會等缺點。
與職位分類區別
品位分類最大特點就是"按人分”。公務員的品位是按其個人的資歷、能力等因素劃分。不同品位的人擁有不同的待遇。
而職位分類則是按官職來劃分。處在不同職級、職等的文官用不同的待遇。
優缺點
品位分類最大的優點就是有利於人員的流通。因為各個文官按不同的資歷、能力分成了不同的品位、所以在公務員調動時,就可按照品位進行同級調動。此外,在緊急時刻(如戰爭或某些職位缺失時)可按官員品位高低來確定相互間統治關係。
但品位分類也帶來了只重視資歷而忽視其他方面的缺點。
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的區別
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典型的人員分類制度,它們有著顯著的區別:
1.分類標準不同
職位分類以事為標準,事在人先,以事擇人;
品位分類則以人為標準,以人擇事。
2.分類的依據不同
職位分類是根據工作或崗位的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和所需資格條件進行,對事不對人;
品位分類擇根據對人員資歷、學歷、勞動態度、績效和貢獻分析,將人員分成不同品級,對人不對事。
3.適用範圍不同
職位分類適用於專業性、機械性、事務性強的工作崗位。這類工作崗位的職務和工作量容易量化和觀察,而且比較固定。
品位分類則適合於工作經常變化、工作效果不易量化的崗位或工作,如對領導責任較大、需要發揮個人積極性與能動性的崗位以及機密性、臨時性的工作。
兩種制度逐漸借鑑融合
職位分類以“事”作為分類評價的基本標準。品位分類則以品(官階、等級)和位(職位)作為分類評價的基本要素,著眼點是人的官階、等級;兩種分類各有利弊,相對來說,職位分類制較為科學。
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近年來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一是以人為對象進行分類,即品位分類,其分類的依據是公務員個人所具備的條件(如資歷、學歷)和身份(如官職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英國是實行品位分類的典型國家。1971年,英國的文官制度改革檔案決定,以公務員的工作性質為基礎,將其職務劃分為10大類,每個職類又分為2至10個職級。公務員的職級是根據其所任職務及資歷和學歷確定的。
二是以職位為對象進行分類,即職位分類,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中就採用了“職位分類”,通過這種方法,將政府機構的工作職位按業務性質、繁簡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和整理,縱向劃分為職門、職組(同一職門含有不同職組)、職系(同一職組含有不同職系),橫向劃分為職級(同一職系的工作可以劃分成不同的職級)、職等(不同職系的職級可以橫向比較,劃歸到同一職等),並對各種職位制定“職位說明書”,表明各職位的名稱、編號、工作性質和內容、職責與權利範圍、同相關職位的關係、任職者應具備的資格、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升遷途徑、培訓方式等
職系,又叫職種,指職責繁簡難易、輕重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並不相同,但工作性質相似的所有職位集合。例如:人事行政、社會行政、財務行政等都屬於不同的職系。每個職系中所有職位性質充分相似,而工作繁簡難易、職責輕重大小及任職資格要求不同。每個職系是一個職位升遷的系統。
職組,又叫職群,若干工作性質相近的所有職系的集合。
職門,指若干工作性質大致相近的所有的職組的集合。
職級,指同一種職系中職責的繁簡難易、輕重大小及任職條件要求十分相似的所有職位的集合。例如:初級程式設計師->中級程式設計師->高級程式設計師
職等,指不同職系之間,職責的繁簡難易、輕重大小及任職條件要求充分相似的所有職位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