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11月1日)
平裝: 299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802266092
條形碼: 9787802266094
尺寸: 21 x 14.8 x 1.2 cm
重量: 322 g
作者簡介
陳雲生,北京市平谷區人。1984年師從著名法學家張友漁教授攻讀博士學位,198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是中國自己培養的第一位法學博士。1981年起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從事憲法學、法哲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的研究工作。1991年1月—1993年3月先後在美國露易斯·克拉克西北法學院、加州大學伯克利法學院、哈佛大學法學院和荷蘭鹿特丹伊斯拉模大學法學院從事進修和講學等學術活動。1997年9月—1998年2月在丹麥人權中心從事有關人權保護的專題研究。
現為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研究會理事。代表作有:《民主憲政新潮——憲法監督的理論與實踐》、《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譯著)、《權利相對論——權利與義務價值模式的建構》、《憲法監督司法化》、《憲法人類學——基於民族、種族、文化集團的理論建構及實證分析》。
內容簡介
《和諧憲政:美好社會的憲法理念與制度》內容簡介: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行了全面部署。然而,要實現建構“和諧社會”的美好理想與目標,需要在治國理念上進行深刻的變革,並在制度上大力進行創建或改建,這肯定是一場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和一個宏大的社會工程的實施過程。這其中,如何充分地利用和開發憲法和憲政對於建構“和諧社會”的價值與功能,就具有了亟待重視和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本著就此論題嘗試作出儘可能深入、系統的探討和研究。
目錄
第一章 憲法合理性原則是建構“和諧社會”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憲法合理性原則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憲法合理性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
一、憲法規定了人的尊嚴
二、憲法規定了基本人權或基本的自由與權利
三、憲法規定了“一般的自由”
四、憲法規定了人的平等權利、地位、機會
五、憲法規定了正義
六、憲法規定了博愛或團結
七、憲法規定了人的自主權和自由發展個性的權利
八、憲法規定了民主
九、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
十、憲法規定了法治
十一、憲法規定了公共福利
十二、憲法規定了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
十三、憲法規定了國家責任
第三節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憲政是建構和諧社會的根本制度保障
第一節 憲政提供了人類社會和國家的深層結構
第二節 憲政是建構清明政治的基本工具
第三節 憲政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第四節 憲政是社會利益衝突的最佳調節器
第五節 憲政是效率、民主、正義的最佳調整體制
第六節 憲政是立憲政治與常規政治整合的最佳機制
第七節 憲政是公民人格塑造的最適宜的教育機制
第三章 中國憲法、憲政與建構和諧社會
第一節 中國憲法構成了建構和諧社會的價值觀基礎
第二節 中國完政構成了建構和諧社會的制度基礎
第四章 提高全社會的憲法、憲政觀念
第一節 建構和諧社會注意力的轉變
第二節 借鑑有利於建構和諧社會的傳統憲法、憲政觀念
一、權力必須受憲法控制原則
二、有限政府原則
三、法治原則
四、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原則
五、司法獨立原則
六、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障原則
七、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最大司法化保護原則
第三節 培育有利於建構和諧社會的新憲法、完政觀念
一、新多元主義色彩的民主論和社會論
二、社會選擇的新功利主義
三、憲政拓展的新干涉主義
四、民族、種族、文化集團的新團體主義
五、環境、生態保護的新生態主義
第五章 積極、穩妥地推進憲政體制的改革
第一節 整合社會結構
第二節 建構多元的社會結構
一、社會組織、團體的地位和作用
二、社團的管理、引導和指導
三、加強、加快社團立法
第三節 改革和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成員構成的科學調整
二、實行“督察專員制度”
三、實行“人民監督委員會制度”
四、建立“反應與選擇”的機制
第六章 建立獨立的、公正的司法系統
第七章 建立權威、高效和司法化的憲法監督體制
第一節 憲法監督司法化的概念及其當代發展態勢
一、憲法監督司法化的概念
二、憲法監督司法化在當代的發展態勢
第二節 憲法監督司法化的價值
一、功利價值
二、轉移價值
三、正義價值
四、透明價值
五、效力價值
六、親民價值
七、崇信價值
第三節 憲法監督司法化的發展前景
第四節 中國憲法監督司法化的構想
一、現行憲法監督體制的反思
二、中國憲法監督司法化制度的選擇與構想
三、在中國建立憲法監督司法化制度的機遇與挑戰
後記
主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