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二)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提出地方貫徹實施意見、建議,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控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負責工業名牌戰略的實施。
(三)對電力、醫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化工、煤炭、冶金、建材及商品流通(含特種商品、典當行)等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性的行業管理辦法和經濟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對行業協會實施協調和管理。
(四)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研究擬訂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依據國家制定的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提出實施意見,並進行監督;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導向;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措施,並進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實施當年的企業海外投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