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擬訂我區環保的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二)監督管理轄區大氣環境、水環境;負責處理各類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工作;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及人民民眾有關環境方面的投訴;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人大、政協關於環保方面的議案提案的答覆。
(三)編制環境保護責任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轄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或初審,督促和檢查建設項目落實"三同時"制度並組織驗收。
(五)做好排污費、超標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審計工作。
(六)開展自然生態保護工作,指導、監督轄區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
(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及負責環境監測工作。
(八)完成區政府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