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蘭區水務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水產總站承擔的行政職責進行剝離,整合劃入區水務局。水產總站由農業局管理改為水務局管理。
(二)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節約、保護與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水行政工作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水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對區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涉水方面內容的論證工作。
(二)組織編制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規範;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規劃上報全區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負責水務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與交流;負責全區水產業生產發展規劃、計畫的制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漁業資源保護規劃;負責組織水產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開發。
(三)負責全區水務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負責對水務工程技術質量進行監督;負責全區灌澇區建管工作;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水產資源、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和病害防治的組織工作。
(四)組織實施水務監察及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和街道、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五)負責防汛抗旱除澇工作;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水文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農村水務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務基本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參與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農村改水工作;負責節水灌溉工程、機電井工程規劃與實施工作。
(七)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
方案的報批和開墾荒坡地審批工作。
(八)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負責水行政許可及其他相關水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辦復工作;負責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負責計畫用水工作,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中水回收利用工作。
(九)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監測江河湖庫及向其他水體、排水管網排污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和排水管網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的劃分和水環境治理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江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項目的審批;負責管理本區江河(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分洪區、滯洪區)、水庫等水域、岸線、堤防和水務工程及其保護用地;負責江河(包括灘涂、濕地)、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
(十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審批;指導、監督全區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量、水壓)和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情況,保障飲用水安全。
(十二)負責城市排水管理,對全區排水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實施監督、指導;負責全區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排水許可工作;負責排水設施的接建、改造、使用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區排澇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收繳各項政策性水務規費(防洪、水資源、砂石、供水、排水、占堤等收費),參與水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四)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辦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基層財務監管、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
負責擬訂全區水務、水產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水長期供求計畫及漁業資源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重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立項審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報批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國民經濟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各涉水方面進行論證;負責全區水務水產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區水務系統科技進步及新技術的推廣套用、交流工作和水產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開發。
(三)水務管理科
負責協助局領導對基層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水務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水務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水務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負責建成後的水務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的劃定;組織指導水務工程的運行管理、經營管理;擬訂國有水資產的經營政策和辦法;負責農田灌溉、鄉鎮供水、農村飲水等行政管理和指導;負責組織水務工程續修配套建設、保護、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後的交接手續;負責農村水務服務體系建設和小型水務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參與水務工程項目管理方案、價格方案的擬訂、審定;承擔局直管單位年度經營任務指標的管理考核;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和辦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發放管理工作。
(四)行政執法科(掛水政監察執法大隊牌子)
負責宣傳執行水務水產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擬訂水務水產法制建設規劃;組織、協調水務水產法規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水政、漁政監察和水務水產行政執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管理指導水務水產執法隊伍建設,調解、仲裁區域內水事、漁業糾紛,查處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和涉水違法違規案件;負責漁船檢驗、漁港監督管理和漁業環境保護工作。
(五)信息資源科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水務水產信息化規劃;制定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水產信息化的建設管理和信息資源開發、技術套用及信息安全工作;負責本系統辦公自動化和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匯總分析及發布工作;負責區水務和防汛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及維護工作。
(六)人力資源管理科(掛黨群辦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考評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助局領導做好重大應急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調度指揮工作;負責黨群、紀檢監察和老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領導職數:處級職數5名,其中正處級1名、副處級4名;正科級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有關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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