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茂紅

周茂紅,合肥長豐縣人,出生於1971年,患有抑鬱症。2011年8月14日凌晨先後殺害了自己的兒子和妻子,庭審時,周茂紅要求判處自己死刑。2012年初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茂紅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信息

簡介

周茂紅,1971年出生於合肥長豐縣,國中文化程度,患有抑鬱症的周茂紅於2011年8月14日凌晨先後殺害了自己的兒子和妻子,在庭審時,被告人周茂紅聲稱自己“罪大惡極”,要求判處自己死刑。2012年初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茂紅有期徒刑15年。

案由

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一個勤勞的妻子,一個15歲的兒子。經審理查明:周茂紅有家族精神病史,本人患有抑鬱症,案發時正處於發病期。周茂紅因不滿其兒子小強(化名)叛逆、不聽話,遂產生殺死小強的念頭,並曾多次對他人提及。
2011年8月14日零時許,周茂紅在其租住處,乘小強熟睡之際,持菜刀猛砍小強的頸部,當其妻子小孔(化名)發現後欲阻止,周茂紅又持菜刀猛砍小孔的頸部,致二人當場死亡。8月14日8時許,周茂紅來到長豐縣水家湖鎮小孔的姨娘處陳述了犯罪事實,並要求投案,遂被警方控制。

判決

在庭審時,被告人周茂紅聲稱自己“罪大惡極”,要求判處自己死刑。法院認為,周茂紅作案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並取得諒解。法院判決周茂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之所以輕判周茂紅,有四點理由:第一,周茂紅案發後主動投案,屬於自首;第二,庭審期間他答應將房屋首付款16萬元全部賠償給妻子父母,獲得了妻子家人的諒解;第三,這是一起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命案,社會危害性不大;加之周茂紅作案時是發病時期,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基於上述理由,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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