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義

周春義

周春義,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於赤峰市喀喇沁旗,捕前住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新城區。大學學歷, 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入黨。原系中共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委員會書記。 2014年8月違紀被查。 2015年2月13日,被興安盟檢察分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23日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6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7月26日,興安盟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信息

個人簡歷

1988年7月—1990年4月  赤峰市郊區林業局森保站技術員;

1990年4月—1996年3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科員;

1996年3月—1997年7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幹部室副主任;

1997年7月—1998年12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幹部室主任;

1998年12月—1999年4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局局長、考核辦主任;

1999年4月—2000年11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考核辦主任;

2000年11月—2002年1月 中共松山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2年1月—2003年12月 松山區政府副區長;

2003年12月—2006年1月 中共巴林右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長;

2006年1月—2006年2月   中共克什克騰旗委副書記、政府代旗長;

2006年2月—2010年10月  中共克什克騰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其間:2006年4月—10月掛職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2010.10—任中共阿魯科爾沁旗委員會書記 。

阿魯科爾沁旗第十六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8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網站訊息,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旗委書記周春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貪污罪,於2015年2月13日,被興安盟檢察分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23日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提起公訴

興安盟檢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春義涉嫌犯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5年9月6日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26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春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周春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差額部分2219.269302萬元人民幣,港幣7460元,歐元13640元,美元23323元,澳元15元,新加坡元16元,日元44000元,菲律賓70比索予以追繳。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