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歷
1988年7月—1990年4月 赤峰市郊區林業局森保站技術員;
1990年4月—1996年3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科員;
1996年3月—1997年7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幹部室副主任;
1997年7月—1998年12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幹部室主任;
1998年12月—1999年4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局局長、考核辦主任;
1999年4月—2000年11月 中共松山區委組織部副部長、考核辦主任;
2000年11月—2002年1月 中共松山區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2年1月—2003年12月 松山區政府副區長;
2003年12月—2006年1月 中共巴林右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長;
2006年1月—2006年2月 中共克什克騰旗委副書記、政府代旗長;
2006年2月—2010年10月 中共克什克騰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其間:2006年4月—10月掛職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機構業務部總經理助理);
2010.10—任中共阿魯科爾沁旗委員會書記 。
阿魯科爾沁旗第十六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8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廳網站訊息,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旗委書記周春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貪污罪,於2015年2月13日,被興安盟檢察分院取保候審,2015年9月23日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提起公訴
興安盟檢察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春義涉嫌犯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5年9月6日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7月26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春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周春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差額部分2219.269302萬元人民幣,港幣7460元,歐元13640元,美元23323元,澳元15元,新加坡元16元,日元44000元,菲律賓70比索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