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976.12-1980.09,內蒙古自治區冶金地質隊實驗室實驗員;
1980.09-1985.08,內蒙古醫學院醫療系醫學專業學習;
1985.08-1986.05,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內蒙古人民醫院幹部;
1986.05-1990.03,內蒙古自治區政協辦公廳秘書處秘書(其間:1987.09-1988.09,在內蒙古政法幹校法律專業學習);
1990.03-1995.03,日本國立富山醫科藥科大學醫學部預防醫學專業攻讀博士學位;
1995.03-1997.04,日本國立富山醫科藥科大學醫學部研究員、客座教授(博士後);
1997.04-1999.10,內蒙古醫學院教授、科研處副處長(其間:1997.11-1999.03,英國威爾斯醫學院衛生研究所博士後);
1999.10-2001.03,內蒙古醫學院科研處處長;
2001.03-2001.10,內蒙古醫學院教務處處長;
2001.10-2003.06,內蒙古醫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03.06-2008.03,內蒙古醫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其間:2006.03-2007.01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8.03-2010.07,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正廳級);
2010.07-2011.01,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1.01-2011.10,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1.10-2013.06,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廳長、黨組書記,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3.06-2013.12,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3.12-2014.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4.01-2015.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5.01-2015.02,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
2015.03—2016.02,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02—2017.05,赤峰市委書記;
2017.05——2017.07,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
2017.07——至今,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
中共赤峰市第六屆委員會委員。
任免信息
2015年01月15日,烏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接受畢力夫辭去烏海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
2015年01月18日,自治區黨委決定:畢力夫任赤峰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提名為赤峰市市長人選。
2015年01月22日,赤峰市六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五次會議。會議決定任命畢力夫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
2015年03月10日,在赤峰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畢力夫當選赤峰市市長。
2016年3月5日,赤峰市召開全市幹部大會,宣布了自治區黨委關於赤峰市黨政主要領導職務任免的決定。畢力夫任赤峰市委書記,提名免去赤峰市市長職務。
2016年10月15日下午,中國共產黨赤峰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畢力夫當選赤峰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書記。
2017年5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召開全市幹部大會,宣布自治區黨委關於赤峰市黨委主要領導調整的決定:畢力夫同志不再擔任赤峰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
2017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畢力夫為自治區司法廳廳長。
人物成就
人物榮譽
獲得內蒙古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榮譽稱號,獲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
2004年,入選自治區“321”工程第一層次。
已獲得國家專利兩項,獲中國科技創新獎一項,全區衛生科技進步二等獎一項,並榮獲內蒙古優秀衛生科技標兵,優秀歸國留學人員等榮譽稱號。
先後承擔國家、自治區科技項目15項,包括一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學術研究
1.中日合作課題:《內蒙古農村、城市、牧區育齡蒙古族婦女生活習慣與骨質疏鬆發生的研究》被國際雜誌收錄,擬申報自治區科技成果;
2.《內蒙古農區蒙古族STR基因多態性研究》被中華遺傳學雜誌收錄;
3.《學齡期肥胖兒童的飲食習慣和臨床》被國際雜誌收錄;
4.《治療骨質疏鬆的蒙藥開發的研究》被國際雜誌收錄;
5.《牛磺酸對單純性肥胖者脂質代謝紊亂和視覺功能影響》;
6.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蒙藥藍刺頭對骨質疏鬆的預防和治療作用及其機理研究》獲得預期成果,擬申請科技成果鑑定。
人物事件
2017年9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畢力夫任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自治區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任赤峰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任赤峰市委書記。任赤峰市委書記、市長期間,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未切實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職責,對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