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少雯

吳少雯

吳少雯,1964年出生,杭州市西湖區原建設局副局長兼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一期)指揮部工程部副主任、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二期)指揮部總師辦副主。2009年2月9日,吳少雯因為夥同他人向工程中標單位收受賄賂988.4萬元,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

基本信息

貪污受賄

從2002年9月,吳少雯開始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建設局副局長,2003年兼任西湖區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一期指揮部規劃工程部副主任,2006年起兼任該工程二期指揮部總師辦副主任。在此期間,他負責濕地工程規劃設計、工程項目招標等工作,可以說是大權在握。

吳少雯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受賄的900多萬元,都是在工程招標之後,中標的單位所給的“好處費”。不過,吳少雯一般自己並不出面聯繫那些企業和單位,他有兩個“得力”助手,夏志玉和張建成。夏、張兩人都是國中文化的無業人員,這次他們也因為受賄受審,而向他們行賄的葉再陽和楊良富也站上了被告席。

2004年4月,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一期)清淤護岸工程對外招投標,於是夏志玉聯繫上了葉再陽,並將他介紹給吳少雯認識。吳少雯為能使葉中標,不僅讓他參與西溪濕地清淤疏浚工程工藝和施工方案的設計、招投標的計畫及招投標的條件設定等,還與葉合謀在招投標中採用圍標、串標,並採用排擠其他競標對手的非法手段。事成後,夏志玉先後11次從被告人葉再陽處收取“好處費”計人民幣307萬元,並分給吳少雯157萬元,而吳則將這些錢購買商鋪、車位,以及支付裝修費等。

從2004年到2008年,被告人吳少雯單獨或結夥被告人夏志玉、張建成共同收受他人錢財計人民幣988.4萬元。

貪污記錄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西溪濕地一期清淤護岸工程上,吳少雯13次收受“好處費”247萬元。

2006年初,西溪濕地二期河諸街C1-C標段的工程上,吳少雯收受“好處費”25萬元。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煙水魚莊古建築項目、西溪濕地二期蔣村集市(C2-B)標段工程和花蔣路工程1標段項目上,吳少雯收取“好處費”204.7萬元。

2004年至2005年11月,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沿山河工區1標段、西溪梅墅、梅竹山莊、西溪水閣、西溪草堂古建築標段項目工程上,吳少雯收受45.7萬元。

2004年至2008年1月,西溪濕地一期、二期智慧型化系統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上,吳少雯收取85萬元。

2004年至2005年10月,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上,吳少雯收取220萬元。

2004年至2007年8月,西溪濕地一期沿山河工區綠化工程上,吳少雯收受人民幣及消費卡計2萬元。

工程窩案

2003年底至2008年2月,吳少雯在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建設局副局長兼西溪濕地綜合保護工程指揮部規劃工程部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分別夥同夏志玉、張建成等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88.4萬元。夏志玉參與共同受賄人民幣681.7萬元,張建成參與共同受賄人民幣204.7萬元。葉再陽行賄計人民幣347萬元,楊良富行賄計人民幣45.7萬元。

被判刑 案發後退還贓款327萬

2008年5月14日,吳少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案發後,吳少雯、夏志玉、葉再陽等人退出贓款以及用贓款購買的房產、車輛等,目前退贓款計人民幣327萬餘元及轎車2輛已移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吳少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夏志玉、張建成犯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和15萬元。而被告人葉再陽和楊良富則犯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09年2月5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少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09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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