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共提供權

向公共提供權是作品作者授權給公眾分享表演和錄音製品的權利。

公共傳輸權相對應,WPPT第10和14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分別享有授權向公眾提供錄音製品中已錄製的表演和錄音製品的專有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但是,考慮到締約方對條約規定的某些權利所管轄的行為有權選擇不同的法律定性,締約方在執行有關規定時,不僅可適用上述具體權利,也可以適用其他權利,如發行權或向公眾傳播權(只要其充分履行了就上述行為賦予專有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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