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傳輸權

在WCT和WPPT兩個條約中,公共傳輸權專門針對網際網路上的作品傳輸做出規定。

WCT第8條規定: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11條(1)(ii)、第11條之二(2)(i)、第11條之三(3)(ii)、第14條(1)(ii)和第(14)條之二(2)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但條約並要求各國必須公共傳輸權這一種權利來適用網上的傳輸行為,而可以有自己的選擇。比如,美國法律就用發行權來適用網上傳輸。但較多的國家選擇適用公共傳輸權。而WPPT就規定了一種向公共提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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