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芬反論

吉芬反論

吉芬反論(Giffen`sparadox)吉芬反論是指商品的需求量與價格成正向關係這樣一種狀況。當劣質商品價格的替代效應並不足以抵消收入效應時就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需求定律對經濟學十分重要,因為它簡單而擁有強大解釋行為的能力,且該定律約束價格與需求量的關係,可是,吉芬物品的出現,使需求定律出現問題。當價格下降,根據需求定律,需求量必然上升。可是由於吉芬物品的出現,需求量可能也會下降。這樣,價格下降,人們沒法肯定需求量是上升,還是下降。

簡介

根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商品的價格由商品的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共同作用結果,替代效應與價格反方向而收入效應與價格同方向。對於正常品來說,替代效應與價格呈反方向的變化,收入效應與價格效應也呈反方向的變化,在它們的共同作用下,總效用必定與價格呈反方向的變動,所以,正常品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傾斜的。對於低檔品來說,替代效應與價格效應呈反方向變動,收入效應與價格效應呈同方向變化,而且,在大多數場合,收

吉芬反論吉芬反論
入效應的作用小於替代效應的作用,所以,相應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下傾斜的。

對於吉芬商品,它是一種特殊的低檔品,它的收入效應作用很大,以至於超過了替代效應的作用,從而使總效用與價格呈同方向變化,這是吉芬商品的需求曲線呈現出向右上方傾斜的特殊情況。

所謂吉芬商品,經濟學中的一個名詞,它是指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某種商品的價格如果上升,消費者對其需求量反而增加的商品。2001年以來,中國經濟學界就需求定律展開了一場爭論,參戰學者之多,討論時間之長,影響範圍之廣,較為罕見。至今,這場爭端並無結果,對於廣大讀者或經濟學界人士而言,還是一頭霧水:需求曲線是否必定向右下角傾斜?世界上到底有沒有“吉芬商品”?張五常等先生堅持認為,需求曲線必定向下,現實世界不存在“吉芬商品”。黃有光、汪丁丁等先生則認為存在向上傾斜的需求曲線,認為存在“吉芬商品”。

而更多的學者專家則認為吉芬商品是作為一個經濟學的需求定理的例外現象!可是我個人更傾向於張五常先生的意見。從教科書上看,需求定律指的是,在其他條件不變時,需求價格與需求量呈反向變動關係。用坐標圖表示,如果用橫坐標表示需求量,縱坐標表示價格,那么需求定律就可以表示成一條從左上角到右下角的曲線,就是“向右下傾斜”。

吉芬之謎

吉芬反論一種商品價格上升,該商品需求量減少
在經濟學中,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一種商品價格上升,該商品需求量減少。這是絕大多數人所共知的道理,也符合理性人行事的假定。但是,1845年在愛爾蘭大饑荒時期,出現了一件奇怪的事,馬鈴薯價格在上升,但需求量也在持續增加。英國經濟學家吉芬(giffen)觀察到了這種與需求定理不一致的現象,這種現象也就被經濟學界稱為“吉芬之謎”,而具有這種特點的商品被稱為吉芬商品。

“吉芬之謎”其後已經被經濟學家解開,而被看作是需求定理的一種例外。需求定理後面還掩蓋著消費者對商品需求的差異。在經濟學中,當一種商品的價格發生變化時,會對消費者產生兩種影響,一種是使消費者的實際收入水平發生變化,第二種則是使商品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這兩種變化都會改變消費者對某一種商品的需求量。

對於所有商品來說,替代效應都是與價格成反方向變動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收入效應的作用小於替代效應的作用,需求定理一直有效。但是,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某些低檔商品的收入效應作用要大於替代效應的作用,正是如此,經濟學中將商品分為正常商品和低檔商品兩大類,正常商品的需求量與消費者的收入水平成同方向變動;而低檔商品則反之。這在現實生活中也不難理解。試想一下,愛爾蘭1845年饑荒使得大量的家庭因此陷入貧困,土豆這樣的僅能維持生活和生命的低檔品,無疑會在大多數貧困家庭的消費支出中占一個較大比重,土豆價格的上升更會導致貧困家庭實際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在這種情況下,變得更窮的人們為了生存下來,就不得不大量地增加對低檔商品的購買而放棄正常商品,相比起土豆這種低檔商品來說,已經沒有比這更便宜的替代品了,這樣發生在土豆需求上的收入效應作用大於替代作用,從而造成土豆的需求量隨著土豆價格的上升而增加的特殊現象。一種商品只有同時具備“是低檔品”和“收入效應大於替代效應”這兩個條件時,才可以被稱之為吉芬商品。

相關事例

吉芬反論吉芬反論
經濟學教科書上,有一個所謂“吉芬反論”:在講座需求定律時,英國一位名叫吉芬的爵士向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如下的一個反論例子,麵包是一種主要的糧食,如果麵包的價格大幅下降,消費者的購買力增加,多吃了肉類,因而少吃了麵包。麵包之價下降,但需求量卻減少了。這一例子中的麵包被稱為“吉芬物品”,仿佛它推翻了“需求定律”。

案例:老師帶一群國小生旅遊登山,每人發給10元人民幣要求各人自己購買兩聽飲料用於山上解渴。現山下小賣部只有兩種飲料:一是礦泉水4元一瓶,一是可樂7元一瓶,學生的購買行為既要滿足兩瓶飲料,又要符合不起出10元錢的“價值取向”,當然只能購買兩瓶礦泉水。假如礦泉水現在降價到3元一瓶,可樂仍是7元一瓶,那有的學生就會礦泉水和可樂各買一瓶,於是礦泉水降價,需求量反而減少。這裡的礦泉水就成了“吉芬物品”,但不能以為這就推翻了“需求定律”,因為“需求定律”是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而案例中的條件完全束縛了競爭,使得“需求定律”無用武之地。

所謂“吉芬物品”實際上是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求的最低檔次的物品,“吉芬物品”降價,導致消費者的購買力增加;消費者的購買力增加,導致“吉芬物品”的邊際效用大幅下降,也就是低檔商品價格的替代效應不足以抵消人們需求水平的變化,需求效應大於替代效應,使得降價了的“吉芬物品”的市價還是大於它的實際平均價值,所以減少了需求量。在一般情況下,商品的價值變動必然影響其價格,但商品價格的波動並不影響到它的價值,也就是不會影響到該商品對於人們的邊際效用。比如感冒藥品的價格波動一般不會影響到該藥品的療效及其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可是,在特定的局限條件下出現“吉芬物品”。其表現是隨著“吉芬物品”的價相升降,使得其價值發生變化,因而整條需求曲線發生變動。

案例:文革期間的一九六七至一九六九年,農村糧食緊張,紅薯大米是人們村裡的主要食品,農民的“自留地”交了公,全靠生產隊分配的紅薯和大米為生。村里糧食定量,每人一年300斤穀子。但交公糧後實際上沒有那么多穀子可分,而且300斤稻穀只能出210斤大米,遠遠不足一個農民一年的需求。於是生產隊就以1斤穀子折算10斤紅薯,由農民自己選擇。一般每戶要一半穀子一半紅薯,家家挖地窖儲存紅薯。有一年,糧食減產,改為1斤穀子折算8斤紅薯,即紅薯交換價上漲,穀子交換價下跌,農民反而要更多的紅薯,減少了穀子需求量。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紅薯價漲需求量上漲,穀子價跌需求量下跌的現象呢?這種情況與“學生登山”的案例相似,是以交換不完備,競爭不充分為條件。紅薯價漲,穀子價跌,農民總收入減少(減產),固此重新調整了穀子和紅薯的邊際效用,改變了二者價值之比。也就是說,在紅薯的市價(這裡表現為對穀子勁交換價)上漲,穀子的市價(這裡表現為對紅薯的交換價)下跌的情況下,由於只有兩種物品參與競爭,使得紅薯西邊際效用(價值)大升,穀子的邊際效用(價值)大跌,也就是使得紅薯的平均價值反而大於上漲了的市價;使得穀子的平均價值反而小於下降了的市價。農民不多要紅薯便無法維持一年的最低生活。可見,在這一特定的條件下,價格變動使得需求曲線移動,而不是一般情況下曲線上的點的滑動。

“吉芬反論”的模式大致如下:由於競爭條件的限制,滿足人們生存需求的最低檔次的物品,其價值有可能按以下規律波動:“吉芬物品”漲價——消費者購買力下降——“吉芬物品”的邊際效用增加——消費者只有增加“吉芬物品”的需求量才能維持基本生存條件。這一過程的結果,實際是表現為“吉芬物品”的平均價值大於市場價格。“吉芬物品”降價——消費者購買力上升——“吉芬物品”的邊際效用驟減——消費者可以通過減少“吉芬物品”的需求量來改善生活。這一過程的結果,實際是表現為“吉芬物品”的平均價值小於市場價格。這一切是在競爭受限制的條件下產生的。事實上只要交換條件允許,競爭稍許充分,所謂“吉芬物品”就不可能存在。

上述案例,如果還增加一種食品參與競爭,比如土豆。一斤穀子也折算10斤土豆,價格變動前,一般每戶要一半穀子,另一半是土豆和紅薯各一定比例。紅薯價格上漲後,如果土豆價格不變,那農民一定棄紅薯而多要土豆,紅薯就會因價漲而需求量減少,土豆就會因與紅薯的比價下降而需求量增多。因此,只要交換條件允許,競爭充分,所謂“吉芬物品”就不會出現。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