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

《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吉林省為了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共有31條,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

通過時間:2005年11月2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及志願者組織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或者註冊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自願、無償、誠信、有益的原則。

第五條 志願服務活動接受共青團組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志願服務精神,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

第八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註冊制度,並向註冊志願者頒發志願服務證、志願服務記錄冊和志願者標誌。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在街道、社區、鄉鎮、村屯等設立基層志願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志願者組織的職責:(一)制定志願服務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籌集、管理用於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物資;(四)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五)開展宣傳與交流活動;(六)建立健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願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規定條件的個人,可以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登記或者註冊,成為志願者。

志願者應當在志願者組織的安排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一)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或者退出志願者組織;(二)參加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培訓;(三)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並進行監督;(四)請求志願者組織為其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質保障;(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二)遵紀守法;(三)維護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四)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可以在以下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一)扶貧濟困;(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三)搶險救災;(四)環境保護;(五)社區服務;(六)支教助學;(七)擁軍優屬;(八)大型社會活動;(九)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志願者組織應當及時對申請事項進行考查,並就可否進行服務給予答覆。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服務事項、服務內容及服務要求籤訂志願服務協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扶持志願服務事業。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由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志願服務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人、資助人及志願者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者組織進行捐贈、資助,捐贈人、資助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優惠。

志願者組織接受的捐贈、資助等,應當符合志願服務的宗旨和範圍,並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及對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聘、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受到表彰獎勵的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條件,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所需的專項服務培訓和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二十七條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由於志願者組織的過錯,致使志願者受到損害的,志願者組織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 條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因有過錯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志願者的過錯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九 條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志願服務對象的過錯對志願者或者志願者組織造成損害的,志願服務對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假冒、盜用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名義、標誌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05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及志願服務組織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資源等,自願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公益性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自願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利他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依法規範、協調指導、鼓勵引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勞動,提倡和鼓勵公民參加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志願服務精神,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提倡國家公職人員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每年5月份最後一周為全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周,其中周六為全省志願服務日。

第二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註冊。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制定志願服務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志願者招募、培訓、考核、評價、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籌集、管理用於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物資;

(四)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開展宣傳與交流活動;

(六)建立健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制度、措施;

(七)履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實行志願者註冊制度,發布志願者招募信息,並向註冊志願者頒發志願者身份證明和志願者標誌。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註冊的志願者設立檔案,建立記錄製度,對志願者的服務進行及時、完整、準確記錄。辦理志願服務記錄的異地轉移、接續和證明。

註冊的志願者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如實出具。

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質保障。

第十三條 省、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志願服務聯合會,按照設立的宗旨和章程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指導志願服務活動。

各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願者聯合會,按照設立的宗旨和確定的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志願服務活動。

各類志願者聯合會可以按照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申請為其團體會員。

第三章 志願者

第十四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參加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參加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培訓;

(三)對所在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並進行監督;

(四)請求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為其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質保障;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六)獲得志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及所在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二)維護所在志願服務組織及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三)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

(四)不能繼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或者因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活動任務時,應當提前告知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鼓勵符合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條件的個人向志願服務組織註冊,從事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危濟困、愛老助幼、幫孤助殘、支教助學、搶險救災、科技推廣、醫療衛生、文化建設、治安防範、法律援助、環境保護、擁軍優屬、大型社會活動、應急救援等社會公益服務。

第十八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準確信息,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應當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予以指導。開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願者參加。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協定:

(一)有安全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涉及外籍人員的;

(六)一方要求籤訂協定的。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必要的物質保障;

(五)風險防範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定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在參加應急救援志願服務時,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願服務組織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志願服務交流活動。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

第二十六條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可以由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構成。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志願服務事項。

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人、資助人以及志願者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願服務組織進行捐贈、資助,捐贈人、資助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優惠。

志願服務組織接受的捐贈、資助等,應當符合志願服務的宗旨和範圍,並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完成社會公益事業項目,並給予適當資助。

志願服務組織完成政府委託並資助實施的公益事業項目和大型社會活動的志願服務後,應當將項目的開支及績效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設立的省志願服務發展基金會,為全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省志願服務發展基金會的資金主要用於:

(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資助志願服務項目;

(二)培育志願服務文化,開展志願服務文化交流;

(三)進行志願服務培訓;

(四)開展法律維權,保障志願者權益;

(五)進行志願服務表彰;

(六)資助其他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相關的項目。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根據實際情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全省志願服務表彰工作由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有關志願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疇。

第三十四條 提倡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將志願服務作為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

第三十五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條件,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造成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損害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應當協助受害人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對假冒、盜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者名義、標誌的,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願服務經費和物資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或者為他人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違法的志願服務組織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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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修訂草案)於2015年7月30日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1日,新修訂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將正式施行。日前,記者就此採訪了省文明辦副主任、省志願服務聯合會常務副會長楊憶。

問:為什麼要修訂《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

答:為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2005年11月24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隨著全國志願服務的不斷發展壯大,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提出了一些新問題。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後,黨中央站在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戰略高度,對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範常態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提出“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黨中央的重要安排部署,需要在志願服務條例中貫徹體現。同時,志願服務領導體制、財政經費投入、權益保障等問題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全省在志願服務實踐過程中取得的成果,也需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因此,及時修訂《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更好地為全省志願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實際意義。

問:請簡要介紹新修訂後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的主要內容。

答:新修訂後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共7章39條。在原條例31條的條目式結構的基礎上,分出了總則、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活動、支持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個章節,形成了總分式框架結構。這樣結構更加科學、合理,內容更加清晰,使人一目了然。根據我省實際情況,明確了適用範圍,對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進行了科學定義,提出了志願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規定了志願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

問:新修訂後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的突出亮點有哪些?

答:一是關於志願服務領導體制確立。2008年10月6日,中央文明委出台了《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2008]6號),確定了由各級文明委統一領導、文明辦牽頭的領導體制,各級文明辦是志願服務牽頭部門,各相關部門、特別是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所以,第一章總則第五條修訂為“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依法規範、協調指導、鼓勵引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二是關於明確吉林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的職責。為加快志願服務社會化、制度化進程,成立了省志願服務聯合會,全省各地都相繼成立了志願者協會或聯合會,加入到省志願服務聯合會。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省志願服務聯合會覆蓋到最基層。通過組織化推動,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組織體系實現區域全覆蓋,在實踐過程中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所以,在第二章志願服務組織第十三條明確了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的法律地位,修訂為“省、市(州)、縣(市、區)應當建立志願服務聯合會,按照設立的宗旨和章程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指導志願服務活動。各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願者聯合會。按照設立的宗旨和確定的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志願服務活動。各類志願者聯合會可以按照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申請為其團體會員。”

三是關於志願服務經費的投入與保障。明確了政府的職能,在第五章支持與保障中,明確了“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第二十六條: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由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構成。”和“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完成社會公益事業項目,並給予適當資助。”同時,增設了“第二十九條:依法設立的省志願服務發展基金會,為全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具體規定了省志願服務發展基金會的資金主要用於: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培育志願服務文化,開展志願服務文化交流;進行志願服務培訓;開展法律維權,保障志願者權益;進行志願服務表彰;資助其他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相關的項目。

四是關於志願服務表彰激勵。條例在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全省志願服務表彰工作由省志願服務聯合會組織實施。第三十三條要求,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疇。第三十四條,提倡有關單位在招聘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將志願服務作為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

五是志願服務運行機制建立。國家加大了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力度,其中科學規範的運行機制尤為重要。在第十條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實現志願者註冊制度,發布志願者招募信息,並向註冊志願者頒發志願者身份證明和志願者標誌。第十一條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註冊的志願者設立檔案,建立記錄製度,對志願者的服務進行及時、完整、準確記錄。辦理志願服務記錄的異地轉移、接續和證明。註冊的志願者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如實出具。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組織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在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或者為他人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違法的志願服務組織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是關於提倡國家公職人員帶頭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在設立全省志願服務日時,考慮到包括國家公職人員方便參與、帶頭示範的客觀需要,把全省志願服務日定在法定休息日。同時考慮到我省季節和氣候特點,在第七條中規定,每年5月份最後一周為全省志願服務活動宣傳周,其中周六為全省志願服務日。

問:新修訂後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施行對於推進全省志願服務有何重要意義?

答:一是標誌著我省志願服務制度化、法制化建設進入一個嶄新階段;二是為我省志願者、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必將不斷壯大志願服務隊伍;三是理順了領導、管理、服務、運行、保障體系,為全省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發布會暨座談會

為推動全省志願服務持續健康發展,新修訂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8月28日,新條例發布會暨座談會在長春召開。與會人員就條例實施的重要意義及如何抓好貫徹落實踴躍發言。

省文明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吉林省志願服務條例》對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進行了科學定義,提出了志願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規定了志願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作出了相關規定和要求,明確了志願服務領導體制、相關職責、經費投入、表彰激勵制度和運行機制。它的施行標誌著我省志願服務制度化、法制化建設進入一個嶄新階段,為吉林省志願者、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不斷壯大志願服務隊伍,推動全省志願服務穩步健康發展,對促進吉林老工業基地新一輪振興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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