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9日
吉林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2006年1月19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台(站)、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地面站、監測台以及其他廣播電視傳輸單位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廣播電視設施是指下列設施:(一)廣播電視信號專用接收、發射設施,包括接收與發射機房設備、轉播車、天線、饋線、調配系統、塔桅(桿)、地網、拉線、衛星發射天線,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二)廣播電視信號傳輸設施,包括架空或者埋設的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線路及設備,多路微波覆蓋系統,微波設備、衛星地面站、轉播設備及其傳輸通路;(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網、監測設備、監測車、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四)廣播電視安全防範和應急指揮調度設施;(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廣播電視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宣傳教育、維護廣播電視設施周圍的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及其他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廣播電視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為廣播電視線路設施預留管道。
新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樑,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和廣播電視設施的工程建設標準,對廣播電視線路設施建設做同步安排。
第八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明示保護要求。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廣播電視設施。確需改動的,應當事先徵得該設施產權人的同意。
第十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建設(規劃)行政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廣播電視設施產權人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遷建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衛生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廣播電視播出、接收、發射及監測等技術區五百米範圍內,不得設立噪聲超過一百分貝或者電磁輻射超過國家規定的設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出讓、出售廣播電視設施的,不得影響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
第十三條 在距離廣播電視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桿)、拉線五百米範圍內,不得點火燒荒。
在五百米範圍外點火燒荒,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提前五日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行為:(一)在中波天線周圍二百五十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二百五十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築;(二)在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五百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築;(三)在功率三百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一千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一千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三度的高大建築;(四)在饋線兩側各三米範圍內建築施工;(五)在監測天線周圍一千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一千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三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六)在衛星天線前方五十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五十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五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影響廣播電視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一)非法移動、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標誌物;(二)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五百米範圍內,興建彈藥廠(庫)、炸藥庫、煙花廠、採石場以及其他生產易燃易爆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工廠;(三)搖晃和攀登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塔桅(桿)及其拉線,或者在上面拴系牲畜、懸掛物品;(四)在廣播電視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定金屬構件;(五)在天線、塔桅(桿)周圍五米或者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一米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六)在天線、塔桅(桿)周圍五米或者傳輸線路塔桅(桿)、拉線周圍一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傳輸光(電)纜的兩側五米範圍內,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八)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地下傳輸光(電)纜的兩側一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或者在五米範圍內進行挖沙等施工作業;(九)在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十)在饋線兩側各五米或者監測台(站)測向場強室周圍一百五十米範圍內種植高桿植物;(十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利用技術手段,盜用廣播電視傳輸信號、非法解密解擾廣播電視信號,對廣播電視傳輸線路造成損壞或者影響效能;(十二)未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在廣播電視信號傳輸線、通信及電力專用線上搭掛其他線路或者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掛接廣播電視播放、接收設備。
第十六條 架(鋪)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廣播電視傳輸線路應當儘量採用地下光(電)纜;必須架空的,與其周圍植物的距離不得小於兩米。
廣播電視傳輸線路架設後種植的植物,頂端與該傳輸線路的距離小於兩米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會同該植物的管理單位剪除其超越部分。
新架設的廣播電視傳輸線路達不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需要剪除植物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與該植物的管理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鋪設廣播電視地下傳輸光(電)纜,應當避開城市綠地;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與該綠地的管理單位協商,並採取措施,及時恢復綠地。
第十八條 架設通信和電力等線路、埋設地下纜線或者管道等,應當與廣播電視傳輸光(電)纜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對於損毀的廣播電視設施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修復。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義務;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舉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築、設施,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嚴重損害或者嚴重影響其使用效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