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發布
2018年12月3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全省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了《吉林省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和各地公開徵求意見。2019年1月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9〕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吉林省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條款正文
一、總體要求
傳染病防治關係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保障”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工作措施,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權益,進一步提高全省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加強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的衛生防護
(一)加強傳染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安全防護。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傳染病防治人員接觸風險程度和崗位需要,制定和完善傳染病現場處置人員的防護標準和規範,健全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為從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置、實驗室採樣檢測、傳染病病人轉運和救治、口岸檢疫、動物疫病防治、監督執法等防治人員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配置必要的現場調查處置設備設施。建立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風險評估機制,保障防治人員身體健康。(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和使用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傳染病防控應急物資、預防性用藥、治療藥品、重點傳染病疫苗儲備制度。按照“平戰結合、分類配置、分級儲備、勤儉節約”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衛生應急基本物資儲備目錄》,明確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單位、儲備品種、儲備數量及物資管理要求,合理採購、定量儲備,根據傳染病發生情況,合理分發和使用儲備物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省林草局、長春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職業暴露應急處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傳染病防治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人員防護培訓,重點強化一線防護人員培訓和新進人員崗前培訓,開展職業暴露應急處置演練。落實感染監測、消毒隔離等措施,及時做好疫點、疫區和被污染場所、物品的衛生處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擴散。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生職業暴露後,應及時提供預防性藥物、心理干預和人文關懷。對於新發傳染病,要根據其傳播特點和可能暴露的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傳染病患者轉運救治的安全防護
(一)加強傳染病診療定點醫療機構建設。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加強綜合性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專科醫院的功能分區及污水、污物處理等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省、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指定轄區傳染病救治定點醫療機構,加強其感染性疾病科、傳染病隔離病房及重症監護室建設。對於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傳染病救治和轉運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配置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負壓病房以及消毒隔離等必要設施設備,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患者家屬及醫務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承擔轉運救治任務的單位和運輸企業做好相關人員防護。(省衛生健康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做好醫療機構傳染病患者診療和處置工作中的安全防護。醫療機構應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機構,完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和標準,重點加強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腸道門診管理,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手衛生、職業防護及職業暴露後干預等關鍵防控措施。加強職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對發生職業性意外接觸事故的醫務人員進行接觸後評估、預防和隨訪,必要時採取對醫務人員進行免疫接種等措施,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健康。強化對患者及其家屬的健康教育,保障民眾就醫和醫務人員從業安全。(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海關部門依據相關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隔離留驗場所建設,配置相應防護設施設備,會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口岸傳染病患者與地方轉診機制。(省商務廳、省機場集團、長春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管理
(一)加強實驗室網路和實驗室裝備建設。結合全省實際,充分考慮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各口岸海關、科研院校實驗室按要求進行改造,逐步實現全省各市(州)、縣(市、區)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加強生物安全三級實驗室使用管理和維護,確保實驗室有效運轉、發揮作用。加強實驗室裝備建設,逐步使省、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儀器配備達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規定要求。在保質保量完成傳染病實驗室檢測工作的基礎上,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建立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醫療、科研等工作需要。(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加強對實驗室防護的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監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應對和處置預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標本的運轉流程、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和實驗操作程式,規範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對甲類傳染病、新發重大傳染病應實施雙人協作制度,嚴禁單人從事三級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級的相關操作。加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運輸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對接收單位資質、運輸途徑、包裝材料等進行嚴格把關。做好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環節的人員防護,明確行政管理和技術責任人,有效預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發生。(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畜牧局、長春海關、省市場監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醫療廢物、患者遺體、動物屍體規範化處置
(一)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各地要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規範化建設,設區的市至少設立1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確保醫療廢物出口通暢。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切實做好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落實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防止醫療廢物流失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的衛生處理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場所消毒、遺體運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遺體火化機構應嚴格按規定火化遺體。加強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運送、解剖、查驗等環節中產生廢棄物的規範化處置。進一步規範疑似和確診人畜共患傳染病及動物疫病病死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和防控過程中產生廢棄物的處理工作。在相關過程中應嚴格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傳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風險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點,科學核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績效工資總量。在傳染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優先配足配齊傳染病防控相關崗位所需人員,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傳染病實驗室檢測等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及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各項津貼補貼政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與省內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內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補助按工作日計算,標準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執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畜牧局、長春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傳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人獸共患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執行公務過程中因感染傳染病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幹部考核任用、評獎評優中給予優先考慮,激發傳染病防治人員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質量。(省民政廳、省醫保局、省委組織部、省衛生健康委、長春海關、省畜牧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大傳染病防治宣傳教育力度
(一)加強信息公開。健全信息發布常態機制,堅持公開透明發布傳染病防治信息。進一步加大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公益宣傳力度,積極報導傳染病防治典型事跡,樹立傳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強輿情監測,提高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能力,依法打擊不實和誤導宣傳行為。(省委宣傳部、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開展科普宣傳。充分利用“3·24世界結核病防治日”“4·25兒童預防接種日”“12·1世界愛滋病日”各類衛生宣傳日等活動,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和宣傳平台,大力普及傳染病防治科學知識,提高民眾依法防病意識,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傳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省衛生健康委、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省畜牧局、省林草局、長春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實到位。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地政府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要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