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市、縣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見

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要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作為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集中在各級政務大廳辦公。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合理安排,抓緊時間制定本級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的檢查驗收工作分級進行。

吉政發[2008]2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指導思想和目標

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行為,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服務型、法治型、責任型政府建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目標是,各市(州)、縣(市、區)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性收費項目全部進入各級政府政務大廳,按照 “一門受理、並聯審批、統一收費、限時辦結 ”的行政審批模式進行,實現 “大廳之外無審批 ”,直接為社會公眾提供規範、便捷、優質的服務。

主要內容

(一)完善政務大廳的功能。市(州)和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集政務信息公開、行政審批、公共服務、政務監督、政策和政務諮詢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政務大廳,確保行政審批實現一站式集中受理和辦理。
(二)建立規範的審批模式。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要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作為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集中在各級政務大廳辦公。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在不增加內設機構、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認真做好政府各部門行政審批辦公室的機構設定和行政審批職能的劃轉工作。政府各部門業務科(處)室行政審批職能劃出後,要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對內設機構進行調整,職能消失的要撤銷,職能弱化的要予以合併。縣(市、區)政府部門設定行政審批辦公室後,要以職能轉變為契機,加大內設機構整合的力度,建立精幹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體系。行政審批事項納入政務大廳辦理後,一律使用部門 “行政審批專用章”,原使用的行政審批用章全部廢止。
(三)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項目。各地要認真清理各級的行政審批項目,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保留下來的行政審批項目和收費項目要全部面向社會公布。要承接好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許可權,並全部納入政務大廳辦理。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的要求,對納入政務大廳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審核,確保進入大廳的審批項目具有法律依據並符合要求。要本著依法設定、程式規範、辦事簡便、高效快捷的原則,對行政審批實施流程再造,編制公開目錄,明確辦理時限,實行陽光政務。
(四)健全各項配套規章制度。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政務大廳運行的管理,按照行政審批規範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和規定,規範行政審批程式和行政審批行為,確保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範運行和公平、公正、便民、利民。
(五)強化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各級政府監察部門要對行政審批實行效能監察,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對行政審批的公開程度、服務質量、工作效率實行重點監察,嚴肅查處行政審批過程中不公開、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行政審批工作規範、高效、公正。實行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後,權力相對集中,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科學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確保行政審批權不被濫用。

相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級政府及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建立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掛帥,在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編辦牽頭,軟環境辦、政務公開辦、法制辦、監察局協調配合的組織領導體系,紮實有效地做好各項工作。
(二)深入實際,督促工作落實。省編辦、省軟環境辦、省政務公開辦、省法制辦、省監察廳要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及時了解和掌握改革情況,並組成督查指導組,對各地改革工作進行指導,對改革的進展情況實施督查。省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對市(州)、縣(市、區)對口部門在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工作流程、技術環節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的規範要求等方面提供指導和幫助,上下形成合力,確保各地按時完成改革任務,實現省政府提出的各項改革目標。
(三)統籌規劃,保證進度和質量。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是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合理安排,抓緊時間制定本級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的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市(州)要在抓好本級改革的同時,負責抓好所轄縣(市、區)的改革推進工作。各市(州)、縣(市、區)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務。
(四)落實責任,逐級檢查驗收。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的檢查驗收工作分級進行。省里對市(州)的改革工作逐一進行檢查驗收,並在每個市(州)抽查2至3個縣(市、區)。市(州)對所轄縣(市、區)的改革工作要逐一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工作要在明年1月底完成。省和市(州)檢查驗收工作結束後,分別形成市(州)和縣(市、區)改革工作情況報告報省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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