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

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完成情況列入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督查內容。 縣政府要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統籌安排,予以保證。 農村中國小校人員統一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吉政辦發[2002]43號2002年9月3日)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決定的意見》,經省政府批准,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落實各級政府職責
(一)
(二)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全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統籌管理教師隊伍,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核批市、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管理、使用中央的轉移支付和各項專款,安排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逐縣核實財力水平,統籌安排財力,幫助並、督促縣人民政府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支持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核定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標準和定額,確定農村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增加危房改造專項、資金投入。建立消除農村中國小危房的工作機制;確定課程計畫,選用國家教材,審定省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推動建立助學制度;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導檢查,開展督導評估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和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組織協調義務教育發展;統籌管理本地區教師隊伍,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的實施辦法,審核上報本地區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組織實施本地區教師資格制度;管理和使用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設立專項資金,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有困難的縣,給予轉移支付,對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給予補助;組織實施助學活動;組織對所屬縣義務教育的督導評估;指導所屬縣教育教學工作。
(四)縣人民政府對本縣農村義務教育承擔主要責任。負責本縣農村中國小的規劃、布局調整、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農村義務教育?控制學生輟學;根據國家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和省的實施辦法,提出本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方案,並根據省核批的農村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各校的教職工編制;負責本縣中國小校長、教職工的管理和培訓,組織實施本縣教師資格制度;負責籌措安排和管理本級教育經費,管理和使用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確保按時足額統一發放教職工工資;調整本級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統籌安排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安排校舍建設和危房改造資金,組織實施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指導農村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開展助學活動;對鄉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農村中國小進行督導評估。
(五)鄉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有關規定劃撥新建、擴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對本鄉中國小規劃、布局調整、學校負責人和教師的聘任、獎懲等提出建議。.鄉要積極籌措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支持義務教育發展。
村民自治組織參與本村學校建設,繼續發揮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
(六)省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施(教育法)職責(吉政辦發[1995]49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施(教師法)職責》(吉政辦發[1994]15號)的規定,明確本部門在義務教育方面的職責。市、縣政府也要將其職責分解到本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建立農村義務教育職責公示制度,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職能部期的職責要對外公示,接受各方面監督。建立政府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農村義務教育工作遇到的問題。
(七)健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市、縣人民政府要將農村義務教育工作完成情況列入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督查內容。鄉、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一次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情況。各級政府的行政監察部門要將農村義務教育工作有關情況列入行政監察範圍。省、市政府按季度向社會公布各縣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發放情況,有關部門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舉報並及時調查處理。
要逐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凡是拖欠教職工工資的縣,不得用財政性資金上新的建設項目,不準機關蓋辦公樓、買轎車,不準領導幹部出國,違者要追究領導責任。對擠占挪用教育經費、長期拖欠教職工工資又不採取措施解決的,不及時修繕危房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違反編制管理規定、超編招聘人員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管理者的責任。
各級政府要充分運用督導評估機制,把督導農村義務教育作為工作重點,納入教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建立和完善“兩基”年檢制度,開展必要的專項督導,重點督導檢查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調整、中國小教師和校長管理體制的理順、教師工資由;縣統一管理並通過銀行發放等情況。
二、建立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農村義務教育投入
(八)各級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依法落實教育經費“三個增長"的規定,逐年提高對教育的經費投入水平,優先保證農村中國小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縣政府要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統籌安排,予以保證。經濟和財力較好的縣,標準和定額可以適當提高。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除從雜費中開支外,其餘不足部分,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予以安排。各地要結合本地農村中國小校實際情況,按照《中國小校財務制度》明確公用經費具體開支範圍,核定、使用、管理公用經費,加強對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的監管。
農村中國小按省政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雜費,全部用於公用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維修等項開支,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代收的書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對國家、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中國小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一費制"後形成的公用經費缺口,應按省核定的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標準和定額,由縣級財政在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
(九)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從履行政府的法定職責、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調整財政支出結構,並相應調整縣、鄉財政體制,由縣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統_管理和發放教職工工資,確保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徹底解決拖欠教職工工資問題。
縣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上級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首先要用於保證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並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和標準,結合本級財力和上級給予的轉移支付資金,將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工資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經當地政府人事部門和教育部門核准備案的學校自行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通過銀行按時足額直接撥到在銀行開設的教職工個人工資賬戶中,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保證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水平。
對財力不足、發放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確已達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難的縣,在合理確定教職工編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財政體制和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合理安排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等辦法,確保國家統一規定的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不再發生新的拖欠。財力較好的市也要安排相應的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通過上述資金統籌安排,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歷年拖欠的教職工工資,並制定計畫,限期補發。
(十)保障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學校建設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鑑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經費保障機制。對於新增的危房和農村中國小進一步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各地要列入本級事業發展計畫,並採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組織各方面力量,確保及時消除中國小危房。在省設立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和財力較好的縣級政府要設立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力爭在較短的時期內基本消除現有農村中國小危房。要設立危房改造資金專戶,建立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平調危房改造專項資金。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可以通過村民自願提供勞務等方式,支持農村中國小校舍的維護和修繕。
農村中國小進一步發展所需的校舍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經省政府審批後,由省、市、縣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農村中國小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十一)在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前,市、縣、鄉人民政府要繼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用於農村中國小的校舍建設、維修、危房改造和學校布局調整;繼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資工作。
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安排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要明確保障農村義務教育正常經費和危房改造資金投入,並納入財政預算。改革後農村中國小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確保農村義務教育投入不低於改革前的水平併力爭有所提高。對因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經批准的教育集資而形成的教育經費缺口,要從增加的農業稅收入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中予以安排,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正常需要。
(十二)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和資產管理。各級政府預算安排的各項教育經費要按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學校要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安排使用經費,定期公布收支情況,嚴禁挪作他用。對挪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問題,要嚴肅查處,遏制腐敗問題發生。要節約開支,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縣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實農村中國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欠債,摸清債務來源和使用情況,並盡力償還。債權人不得因追索債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農村中國小實行校長負責制,由校長全面負責校舍等國有資產管理。
三、改革人事制度,建設高素質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
(十三)加強編制管理,嚴格按照編制配備人員。省出台中國小編制管理實施辦法後,縣級人民政府要相應提出本縣教職工編制方案,報省政府審批。編制總量應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按照班額、生_源等情況具體分配中國小教職工編制,,並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分配編制時,要合理調控班額和班級數,科學確定教師工作量,按規定比例確定職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的數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學校編制,對占用編制而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為其支付工資。學校不得使用編外人員頂編在崗工作。
(十四)落實縣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人事管理的職責許可權。2002年內要全部理順中國小人事管理體制。農村中國小校人員統一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擇優聘任。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校長任期制。校長每屆任期3—5年,可以連聘連任。校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校長的考核、交流等也要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調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職能。未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和學校不得聘任、解聘或辭退教職工。
鄉人民政府不設專門的教育管理機構,鄉有關教育工作由鄉長直接負責,鄉可在核定的行政編制內確定1至2名助理或幹事協助鄉長管理具體教育事務,並接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教育教學業務管理由鄉中心學校校長負責。
(十五)積極穩妥地進行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師聘任制度,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契約管理,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機制。嚴格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嚴把教師入口關,凡是任教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出教師隊伍,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開展面向社會招聘教師工作,實現師資補充多元化,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工作,提倡吸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中國小任教。辭退不能履行職責的教師。積極穩妥地做好農村中國小教職工分流工作。農村中國小在編教職工分流參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分流政策執行。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十六)建立改造農村薄弱學校的對口支援制度。開展省域範圍內市與市之間和市域範圍內縣與縣之間的教育對口支援。發動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對口支援農村貧困中國小校。各地要制定改造農村薄弱學校的目標,落實任務要求,本著從實際出發、盡力而為、缺啥補啥的原則,使受援學校在校園校舍、教育教學設施、教學儀器和圖書資料等方面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農村中國小建設標準的基本要求。開展城鎮優質學校對口培訓農村薄弱學校校長、中層幹部和教師工作。薄弱學校每年要選派一定數量的人員到對口的優質學校任職、任教,全程參與教育教學活動,全年費用由對口的優質學校承擔。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檢查、評比、表彰、獎勵在內的行之有效的機制,要有專人負責;確保農村薄弱中國小建設工作的開展經常化。
(十七)建立農村中國小貧困學生助學金制度。各地要落實和用好。扶貧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落實農村義務教育扶貧助學專項資金。省級義務教育扶貧助學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貧困地區、邊境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無力負擔雜費、書本費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要嚴格按照助學金的申請程式和原則,按學年評定應享受助學金的貧困學生,並將享受助學金的學生名單和金額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加強對助學金的管理,健全相應的財務和審計制度,確保助學金專款專用,及時撥付,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十八)開展經常化、制度化的社會助學活動。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對口支援捐贈中心,接收社會各界對教育的經常性捐贈,幫助貧困縣解決義務教育發展中的問題。鼓勵企業和個人向貧困地區在資金、設備、師資、信息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同時要採取多種方式,把優秀教育教學資源送到農村學校。
(十九)推行校務公開,實行學校收費公示制度。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都要嚴格執行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學生收取規定項目以外的費用。推行校務公開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要將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學生家長和社會公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中國小要在2002年秋季開學時實行“一費制”,實行“一費制”後,各學校不得再對學生收取任何其他費用。地方政府要確保實行“一費制”學校的正常運轉,從轉移支付資金中彌補實行“一費制”的中國小公用經費缺口。
嚴厲查處農村中國小亂收費行為。各級政府及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由學校出面為其代收任何費用。禁止向學校集資和攤派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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