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吉政辦發〔2004〕65號2004年8月4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編辦、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強普通中國小機構編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最佳化教職工隊伍,對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我省基礎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市州、縣(市、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搞好組織協調,嚴肅認真地做好本地區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認真核算並提出本轄區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數,據實申報。各市州、縣(市、區)要根據省里批覆的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額,積極做好編制分解核定到校工作,擬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適時推進人事制度改革。
各市州、縣(市、區)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方案於2004年9月20日前報省政府。
吉林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
(2004年6月29日 省編辦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普通中國小機構編制的規範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最佳化教職工隊伍,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制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編制核定的原則
科學制定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標準,合理核定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直接關係到我省普通中國小改革的深入和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編制核定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是:保證我省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與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力求精簡和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編制核定的方法
(一)普通中國小教職工包括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是指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是指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是指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管理、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教學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是指學校後勤服務人員。
(二)普通中國小的管理工作儘可能由教師兼職,後勤服務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實需要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所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過16%,國中一般不超過15%,國小一般不超過9%。
(三)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根據高中、國中、國小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等不同地域,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比例標準進行核定,但由於我省總體上地廣人稀、學生密度偏低,特別是東部山區和西部草原地區學校分散,完全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核定,無法滿足我省基礎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據國辦發〔2001〕74號檔案關於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編制標準的精神,採取按照班額、課時量、教師工作量等因素綜合計算的方法核定編制。
普通中國小教職工基本編制的計算方法為:
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專任教師編制數+職員、教輔和工勤人員編制數
其中:專任教師編制數 =
(在校學生數/標準班額)×班周課時數/教師周授課時數
各項參數詳見附表。
採用上述辦法核定編制後,所核定的編制超過按國家標準核定編制的部分,作為暫定控制編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教育布局調整和生源變化逐步消化。
(四)考慮到寄宿制普通中國小、承擔示範和實驗任務的學校、現代化教學設備達到一定規模的學校的特殊情況,以及學校安排教師脫產進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增核3%的編製作為附加編制。附加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批准。
(五)考慮到山區、湖區、牧區等教學點較多、學校分散等實際情況,對地處山區、湖區、牧區的縣(市),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增核3%左右的編制。
(六)實行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縣(市),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按本縣(市)少數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核15%的編制;非少數民族縣(市)實行雙語教學的少數民族學校,在核定的教職工基本編制數基礎上,另增核15%的編制。
(七)考慮到鄉鎮中心國小承擔鄉鎮教育教學業務管理職能,鄉鎮中心國小可增加1-2名編制。
三、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
(一)普通中國小的內設機構和領導職數根據學校類別、規模和管理工作任務確定,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
(二)普通中學內設機構可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重點中學和24個班以上的學校可增設1-2個機構。完全國小內設機構可設教導處(室)、總務處(室),其中12個班以下的只設管理崗位不設內設機構,可配備教導主任和總務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學和完全國小規模在12個班以下的配備校級領導1-2人;13-23個班的配備校級領導2-3人;24-36個班的配備校級領導3人;36個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級領導1-2人。農村初級國小(1-3年級)或分校、教學點指定1名教師負責學校工作。根據國辦發〔2002〕28號檔案精神,鄉(鎮)中心國小校長負責本鄉(鎮)的教育教學業務管理,因此,鄉(鎮)中心國小可增加校級領導1人。
四、編制核定的程式
(一)全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由省統一核定。各市州、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中規定的編制標準,提出本級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方案,經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全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下達。
(二)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城市、縣鎮中國小和農村高、國中以學校為單位,農村國小以鄉鎮中心校為單位。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高中、國中編制標準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國中、國小編制標準核定。
五、改革與管理
(一)要結合編制核定工作,同時推進全省普通中國小的機構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最佳化人員結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二)各市州、縣(市、區)要積極進行普通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加大調控中國小(特別是農村國小)班額和班級數的力度,辭退代課教師,清退臨時人員,精簡學校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壓縮非教學人員,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三)要積極推進以人員聘用制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實行競聘上崗,擇優聘用人員,搞活內部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四)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核編過程中,要切實做好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的總量控制和結構調整工作,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空編學校合理流動。
(五)普通中國小教職工工齡滿30年的,或工齡滿20年且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本人自願,組織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2周歲的人員,本人自願,組織批准,可提前離崗。
(六)要認真做好未聘人員安置工作。各地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員安置的具體政策、措施和辦法。未聘人員在待聘期間,工資待遇要低於在崗人員,各地可根據未聘人員工齡、教齡、待聘時間,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間工資標準,但應不低於在崗工資的50%。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待聘人員的學習和生活,鼓勵他們繼續學習,為將來通過競爭再次上崗創造條件。
(七)要切實加強普通中國小的機構編制管理。普通中國小機構編制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國小編制由省統一核定後,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不得擅自增加編制;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干預,下發檔案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學校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內容。
(八)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在省里核定的編制總額內對各學校的編制使用進行統一平衡,提出各學校編制配備的意見;機構編制部門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核定編制;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及人員核撥經費。
普通中國小教職工人員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學校布局調整和生源變化情況,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九)要認真清理以各種形式占用的普通中國小人員編制,今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變相占用普通中國小人員編制。
(十)要切實加強對普通中國小機構編制的監督檢查,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嚴格控制普通中國小的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準擅自增設內設機構,不準超編配備人員。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單位,應責令糾正,並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者相應處分。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省政府有關部門此前發布的此類檔案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相關標準參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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