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吉林市易學文化研究會是在吉林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民眾性學術組織,以吉林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主管部門。
吉林市易學文化研究會作為吉林市唯一在民政局登記註冊的易學機構,將承擔起組織全市易學專家學者、易學愛好者研究、弘揚易學文化的歷史使命。研究會將堅持易理與象數並重,理論和實踐並舉的方針,倡導易學研究套用的科學、規範、求實和與時俱進。將最大限度地融合義理和象數的紛爭,填平所謂教授派與數術派的洪溝。研究會將不拒高人,海納百川,摒棄門派封閉的狹隘之風。倡導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兼容並蓄的優良學風。
研究會將打破狹隘的組織觀念,倡導學無國界、天下易學是一家、“天火同人”的最高境界。研究會將為吉林市德易雙修的易學人才,提供廣闊的施展空間,共同奏響易學服務社會的最強音。研究會將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形式的研究、挖掘、互動、交流活動,將舉辦各門類的研討班、培訓班,將召開研討會、論壇會,把我市的易學活動開展得豐富多彩。研究會將搭建起各行各業通往易學智慧殿堂的橋樑,將為各界人士搭建起與易學交流互動的平台。吉林市易學文化研究會將成為易學同仁溫暖的家!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吉林市易學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為全市易學家、易學愛好者、關心支持社會易學文化事業發展建設的各界熱心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市級文化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市廣大易學專家,易學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易學文化,促進民眾性的易學文化活動蓬勃地健康發展,為地方文化和經濟發展,努力做出易學、易學愛好者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市社會學界聯合會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吉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駐地吉林市北京路82號市委綜合樓3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府法令法規政策,引導會員依法研究;
(二)開展專業知識培訓,舉辦講座和學術研討,提高會員易學愛好者的易學文化水平。
(三)開展會員聯誼、互助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易學團體的聯繫交流,友好合作;
(四)編辦會刊會報,組織出版有關易學書籍。
(五)在政策、法律範圍允許的條件下,開辦易學文化培訓及易學文化論壇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易學理論研究者和易學愛好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有比較豐富或較高質量的易學理論研究水平;
(四)經本會二名會員介紹由理事審批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由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審批;
(三)由研究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研究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會刊、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和,必要時可另行增補或除名。理事會負責選舉主席團,均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主持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
(三)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或以其他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四)必要時決定理事的增補、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重大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主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吉林市易學文化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