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機構簡介

協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全市從事餐飲的飯店、賓館、酒店、小吃、快餐、火鍋、龍蝦、早點等企業以及經營管理者、有一定貢獻和知名的烹調師、麵點師、服務員等個人均可申請入會。協會具有較系統的服務體系:
政府服務體系:協會在政府各部門的指導、各級領導的關心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參與制訂行業法規、行業標準與行業自律規則,傳達貫徹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受政府委託,承辦政府主辦的有關活動,參與全國綠色餐飲,全國酒家酒店的等級認定。協會積極開展社會調研,溝通政府與企業的聯繫,協調解難,反映訴求,促進行業發展。
培訓服務:協會擁有強大的學術資源及專家隊伍,組織專題性講座、學術性交流,並舉辦廚師、服務師、市場行銷、美食營養、點菜師等培訓班和高級研修班。
信息服務:協會為加強媒體間的密切合作,帶動合肥餐飲業發展和宣傳,主辦有會員內部期刊《合肥餐飲信息》《美食家》和合肥餐飲網等宣傳媒介,為會員收集並隨時提供餐飲業最新信息和行業動態,客觀反映行業經營業績與發展趨勢,以促進行業與政府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為企業管理提供參考和決策依據。
會展服務:協會承辦的中國·合肥徽菜美食節是一年一度的美食大展示,是行業最大規模的活動,每年有數十萬人次參加。協會還積極組織會員參加中國廚師節、國際美食博覽會等國家級的盛會。協會為街區、企業美食活動提供服務。
對外交流服務:根據日益開放的需求,組織管理者與國內外一些發達的餐飲企業開展交流學習,考察與培訓,加大行業交流的力度,促進餐飲業發展。
認定服務:協會常年開展合肥名店、名宴、名菜以及名師、大師的認定,授予稱號。

協會章程

合肥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章程(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合肥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英文Hefei Restaurant Cuis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HRIA,簡稱“合肥餐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從事飯店、賓館、酒家、快餐、小吃、酒吧等餐飲服務業經營管理、烹飪技藝、餐廳服務、飲食文化、烹飪理論、餐飲教學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為達到共同目標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性行業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弘揚祖國飲食旅遊文化,提高烹飪技藝和餐飲管理水平,促進合肥餐飲行業的健康發展。切實為企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合肥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合肥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設在合肥市花園街83號合肥大廈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經常開展行業與市場調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企業狀況和需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委託,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政策的研究、制訂,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準入條件、行業標準;
(三)規範市場秩序,制訂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實施職業道德準則、誠信公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以及餐飲企業關係;
(四)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五)經常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或論壇,不斷提高餐飲企業素質;
(六)開展創名店、名牌、名品、名師等活動,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參與事故鑑定等相關工作;
(七)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發展舉辦餐飲產業大會、項目推介會、技術比賽、美食節、研討會等,為餐飲產業發展搭建平台,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八)主動與國外行業協會、餐飲企業建立合作關係,積極加入國際組織並參與活動,組織餐飲企業到國內外考察,引進先進的餐飲管理經驗和技術;
(九)認真研究餐飲資源配置、規模經濟、連鎖經營和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問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為行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證。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入駐合肥市地域內取得合法經營權的酒店(賓館)、飯店、餐飲公司(集團)、酒家、快餐、農家樂、酒吧咖啡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企業、學校及研究機構等,不分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係,只要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執行本會決議,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自願申請入會;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從事餐飲行業及相關產業有影響的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單位會員應推選1-2名聯繫人作為會員代表。
(三)發給會員證(牌匾)作為會員標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和資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對本會工作和行業發展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會費繳納的標準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6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4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1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5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8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銅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本會將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受到刑事制裁時,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並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制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二)(四)(五)(六)(七)(八)相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會長不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駐會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提名本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五)授權協會法人、駐會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資助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違反,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合肥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 月28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1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