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

合夥經營是指二名以上下崗、失業人員或退伍軍人共同出資,合夥開展經營,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定,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經營方式。

基本定義

合夥經營雖然可以起字號,依法核准登記,但沒有法人資格,其本身也沒有完整的組織形式和明確的分工,合散隨便,具有自發性、簡易性和鬆散性,合夥經營組織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徵,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也不屬於公有財產。因此,合夥經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資格,他們在經營活動中非法占有合夥財物的,不能構成貪污罪。

經營方式

一種是比較普遍的廣義合夥經營方式,合伙人要積極地參與——他們共同擁有這家公司,也要一起經營它。

另一種是狹義的合夥經營方式,有一名廣義的合伙人,他要負責公司日常的管理工作,而且還要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責,還有一名或多名狹義合伙人,他們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而且他們的義務僅限於投入一定的資金。

合伙人並不一定非要是個人,也可以是社會團體或者是其它一些合法的經濟實體(甚至可以是其它的合夥經營公司)。

共同冒險是一種合夥經營方式,這種方式經常產生於某種商業探險,例如開發CD—ROM,大家一起去做可能有更大的作用。

優點

1. 公司里的分工較仔細,合伙人可按自己的專長去選擇適合的崗位。

2. 資本較獨資經營多,因為資本來自多個合伙人。

缺點

1. 退股困難,因為必須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2. 公司解散較困難。

有這樣一個規律,傳播媒體公司一般不按照合夥經營的方式來進行組織。原因是相關的責任關係不同。因為要牽涉到大量的金錢,而且從理論上講,任何一名合伙人都可以隨意地使用那些錢,這樣有時會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股份公司就能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是在那種方式下,書面檔案會更多,而且通常情況下,每年要上交更多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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