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
“司法透明指數”是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錢弘道2011年8月25日浙江省高院第三次“陽光司法”專家意見徵詢會上提出來的。他認為,設計一個“司法透明指數”,對浙江各級法院進行考核,高院制定統一標準,能給法院在公開信息方面施壓,使之確實變成司法與民眾溝通的橋樑。隨後,錢弘道接受浙江省高院委託,主持司法透明指數研究課題,探討將司法公開程度量化為可以感知的指標,並選定湖州市吳興法院作為基層法院司法透明指數研究試驗點。
司法透明對推動司法機制改革有著重要意義,也是當下司法系統開展陽光司法、公正司法實踐活動的深化。長期以來,公眾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質疑聲不斷,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司法透明指數”的建立將是改變這種狀況的一個很好嘗試。
指標設定
“司法透明指數”分為行政管理和司法過程兩方面6個一級指標。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財務運行和公眾交流;司法過程涉及立案公開、審判公開、執行公開。每個一級指標下設10到20個二級指標,總數達到100個。
“人事管理”和“財務運行”指標被置於重要的位置。前者主要涉及法官、司法警察選拔公開,法官法律職務等級、司法警察警銜晉升公開,法官、司法警察財產公開、規則公開等14個指標;後者包括法院財務預算分配標準公開、法院訴訟費收支情況公開、法院罰沒款項公開等15個指標。
特點
“指數”對“司法過程”的考核中出現了不少“新面孔”。比如首次把“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時間、地點、人員應提前3天公開,當事人有權申請迴避”列入考評範圍,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審判委員會成員與案件存在關聯;出於對保護當事人隱私權的考慮,“設定電子叫號系統”也被列為單獨一項。此外,“公開選任陪審員”也納入了指標體系,指標設定來自各個階層的“人民陪審率逐年提高”能夠加分。
司法透明指數是中國國內首次提出以“指數”來度量司法公開程度,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它實際上是一種社會管理創新,是中國司法改革必然的邏輯延伸。
質疑
“司法透明指數”的可推廣性遭到一些專家的質疑。首當其衝的是對“行政管理”指標的質疑:司法公開要注意階段性和長期性的結合,像人事管理的公開在近期做到也不太現實,需要長遠設計。
也有學者對於指標設定不能體現“重要”和“次要”的問題表示擔憂:現在司法透明指數設立了100項指標,這樣的羅列能夠顧及全面,卻缺乏重點,應該把司法透明指數作為一個目標,但是不能把它僅僅作為一個目標。
從統計學角度,評估體系設立的指標數量越多,收集數據的成本就越高。歐洲實驗室在模擬實驗後指出,50個指標的貢獻率為75%,超過50個指標的評估體系貢獻度很小。我建議司法透明指數最好設定在50個以內。
浙江省高院表示,待“司法透明指數”成熟之後,將在全省基層法院推廣。
司法作用
“司法透明指數”如同催化劑,能夠倒逼法院改進審判管理和隊伍管理,促進司法公正。
“司法透明指數”指標的測評加速了法院的信息化,從長遠來看,能夠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
“司法透明指數”的設定要求,是大部分法院很努力才能靠近及格線。這是一個高要求的指標設計。它代表了未來的發展方向。
在司法公信力面臨嚴峻挑戰的形勢下,“司法透明指數”用制度內部的建設來樹立權威,能提高公眾對司法的信賴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