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

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

《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作者是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由 人民法院 出版社於 2006年出版。描述的是法律非白紙黑字的東西,它應該是闡釋性的。首先,法官在解釋某條法律的時候,既要有自己對法律條文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來已有規則、範例等的影響,還要面對複雜案件闡釋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種理解在許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樹。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

法律非白紙黑字的東西,它應該是闡釋性的。首先,法官在解釋某條法律的時候,既要有自己對法律條文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來已有規則、範例等的影響,還要面對複雜案件闡釋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種理解在許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樹。美國學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話:法官和律師有時爭論的並不是法律是什麼而實際上是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的意見不一致是關於忠實和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其次,法官不能自動售貨機式地裁判案件,他應當熨平法律皺摺。法律作為以語言為載體的行為規範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等,這被英國的丹寧法官稱為法律的皺摺。

目錄

一、示範性案例

在濫伐林木案中判處補種樹木是對“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創造性運用

——陳德光濫伐林木案

以暴力幫助盜竊同夥抗拒抓捕構成搶劫罪

——蔡勁松搶劫案

構成強迫賣淫罪客觀要件的賣淫行為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唐發均強迫賣淫案

商業秘密應具備必要最小限度秘密性與新穎性的信息

——胡學民、黃曉雷侵犯商業秘密案

刑法總則關於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可直接適用於分則中的個罪

——杜某某濫用職權案

共同犯罪中中止者雖有阻止行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陳懌、王媛媛故意殺人案

明知他人慾利用自己的職權謀取利益而收受其財物的行為

構成受賄罪

——劉愛東受賄案

贓物來源的查實不是認定窩藏贓物罪的必要條件

——王濤窩藏贓物案

互毆中致前來勸阻的第三人死傷應認定為間接故意行為

——王勇故意殺人案

出租房、“家帶店”應當認為是“入戶搶劫”中的“戶

——李玉春牟宏、李震、楊娟搶劫案

間接證據形成鎖鏈能夠推翻書面證據

——黃德志與中國農業銀行彭州市支行儲蓄存款契約

和不當得利本訴反訴案

營利性不是侵犯肖像權的必備要件

——向劍波與成都航天中學肖像權糾紛案

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能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姜士民訴成都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契約糾紛案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適當履行了注意義務,對上網用戶的

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

——白志生訴四川省無線電定向運動協會名譽權糾紛案

非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旅遊客車司機應有更重的安全

注意義務

——漆素雲、陳應周訴溫剛銀、四川省運輸公司成都

第一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行為與結果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應承擔責任

——謝懷芝、顏永發訴王瑜侵權賠償糾紛案

打賭行為致人損害按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劉光海與楊關明、郭偉和胡德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否定

交警隊的責任認定

——尹立如與徐勇、伊雪峰、興運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中標通知書”不能產生相應的

法律效力

——四川省彭州市亞峰建築工程公司與四川綠色藥業科技

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投標糾紛案

農村在校大學生應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權

——徐倩與成都市成華區聖燈鄉聖燈村第九村民組侵權糾紛案

調整契約違約金計算比例應本著違約賠償的補償性和間接

損失的可預見性規則

——上海富田空調冷凍設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與四川鼎天

(集團)有限公司安裝工程契約糾紛案

最初的醫療判斷不構成醫療過錯

——胡光與傳染病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動的場所應認定為“公共場所

——屈建渝與有色金屬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董事會不召集定期和臨時股東會時公司股東召集請求權與

召集權應受到法律保護

——鍾婭玲、鍾雨明、王米捷訴四川亞聯高科技有限

責任公司股東權糾紛案

音樂網站擅自提供免費下載M四服務侵犯錄音製作者信息

網路傳播權

——正東唱片有限公司與四川公用信息產業有限責任公司

網路傳播權侵權案

雇員在僱主的指示下從事勞動並領取相應報酬應認為

雙方形成僱傭契約關係

——付卓君訴蒲志平、張林僱傭契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多個證明力弱的證據經綜合判斷可反駁單一證明力強的證據

——王海與成都新大地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僅以子女名義存款不應當認定為贈與

——田沾與李玉菊侵權糾紛案

規範性檔案出台前購房契約未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

應當如何認定

——謝祖源等135戶購房者與四川富臨房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

基於無名契約產生的債權請求權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華川公司與羅明清租賃契約糾紛案

確定觸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不應僅以供電設施

產權歸屬進行簡單認定

——吳明德、吳思倩、劉期友、梁開秀與成都電業局金堂

供電局等三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在沒有合意的情況下不能

請求分割共有財產

——曾令芳與梁自貴、梁義析產糾紛案

認定表見代理應當慎重

——成都大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張照明

工程承包契約糾紛案

法院調解應當注意防範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而惡意調解

——成都隆基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成都匯成置業有限公司

拖欠工程款糾紛案

公告送達和缺席審理應當慎重適用

——交通銀行成都分行與成都西金招商實業有限公司、

成都市溫江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糾紛案

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劉蓉芳訴四川省公證處撤銷公證書案

房管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黃金成等25人訴武侯區房管局物業管理行政決定案

事後作出的民事合法行為不能作為已完成的行政登記

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

——伍全珍訴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撤銷房產登記案

民事強制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範圍及不動產物權

變動的要件

——案外人眾恆盛公司執行異議案

二、研究性案例

結伴分別實施購買型犯罪應認定為共同犯罪

——張三、李四、王五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重婚案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應準許,法院應將案件移送公安

機關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自訴人王群訴被告人夏明陽重婚案

詐欺罪轉化為搶劫罪的幾個問題

——曾宗富詐欺案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登記抵押權證,其危害後果應當以抵押額度

計算而不應以未還貸款數計算

——佘志強被控濫用職權案

父親殺死正在患精神病、傷害親人的兒子不應適用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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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非白紙黑字的東西,它應該是闡釋性的。首先,法官在解釋某條法律的時候,既要有自己對法律條文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來已有規則、範例等的影響,還要面對複雜案件闡釋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種理解在許多案件中注入了法官自己的建樹。美國學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話:法官和律師有時爭論的並不是法律是什麼而實際上是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的意見不一致是關於忠實和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其次,法官不能自動售貨機式地裁判案件,他應當熨平法律皺摺。法律作為以語言為載體的行為規範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等,這被英國的丹寧法官稱為法律的皺摺。關於法律皺折丹寧有段精彩的話:法官應該向自己提出這個問題,如果立法者自己遇到法律織物上的這種皺摺,他們會怎樣把它弄平呢?很簡單,法官必須像立法者那樣去做。一個法官絕不可以改變織物的編織材料,但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摺熨平。可見,法官不可以像立法者那改變法律,但卻可以在職權範圍內熨平法律皺摺。第三,法官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拒絕裁判案件。法官不得拒絕審判似乎已經是各國司法的通例和公認的原則,有的國家還明確規定如果法官藉口沒有法律規定或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的,要依拒絕審判罪追究責任。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夠健全,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情況較多,這種情況下法官裁判案件只能依據法律精神、原則,乃至法理等等,解釋性和主觀性的空間較大。綜上,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解釋和創造性運用法律的問題是我們不能迴避的,但這種解釋一定要體現在他的判決理由中,而且這種解釋也將影響到以後同類案件的處理,這可以說是案例制度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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