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士民

1998年調到成都軍區空氣後勤部法律顧問處擔任專職律師,是成都軍區較早的幾個律師之一,被總政治部表彰為“全軍法律服務優秀個人”。 先後被評為全軍優秀法律工作者,成都軍區空軍後勤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連續2次榮立三等功。 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空軍後勤部法律顧問處上校,訴成都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契約糾紛一案,是成都法院評定的10大精品案之一。

姜士民,男,1960年2月出生,漢族,自費到西南政法學院學習法律專業,並於1993年考取律師資格。1998年調到成都軍區空氣後勤部法律顧問處擔任專職律師,是成都軍區較早的幾個律師之一,被總政治部表彰為“全軍法律服務優秀個人”。當時,他平均每年下部隊3個月以上,足跡遍及大西南,先後為部隊42個單位講授《國防法》、《經濟契約法》、《契約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達100餘場次,聽課者達近萬人次。他先後協助單位和個人解決涉法問題150餘起,為部隊追回各種欠款520餘萬元,避免經濟損失800餘萬元。先後被評為全軍優秀法律工作者,成都軍區空軍後勤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連續2次榮立三等功。曾任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空軍後勤部法律顧問處上校,訴成都紅天鵝火鍋文化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契約糾紛一案,是成都法院評定的10大精品案之一。該案法院判決認為,收取酒水服務費是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內容之一的企業價格行為權,但企業的價格行為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是企業在進行價格行為時必須充分尊重,沒有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取費用的項目和價格標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收取自帶酒水服務費無契約上的依據和其他合法根據,屬不當得利,應返還給消費者。現任四川天與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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