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是指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對受害人給予必要和適當的補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他們的生活困境和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基於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諧。
司法救濟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存在區別的。救濟分為三類,一類是社會救濟,一類是私力救濟,還有一類是公力救濟,也就是司法救濟。這是司法救濟的原始含義。現在司法救濟又被運用到了刑事訴訟法中,產生了新的含義——是對於被害人的一種救濟形式,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為的侵害之後,財產、人身和精神受到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做出了判決,但是被告人沒有更多財產用於經濟賠償,國家因此給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濟,這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的司法救濟。當然,這個司法救濟和原來的司法救濟就不同了,刑事訴訟法中的司法救濟可以表述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