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掌主法職,監督大理院及京、外審判、檢察,以維法治。副大臣貳之。審錄掌朝審錄囚,覆覈大理院、審判刑名。兼稽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察哈爾左翼案狀。制勘掌秋錄實緩,定科刑禁。兼稽四川、河南、陝西、甘肅、新疆、烏里雅蘇台、科布多案狀。編置掌盜犯減等,定地編髮。兼稽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山西、察哈爾右翼、綏遠城、歸化城案狀。宥恤掌恩詔赦典,清理庶獄。兼稽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狀。舉敘掌升遷調補,籍紀功罪,徵考法官、律師、書記。典獄掌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習藝所俘隸簿錄並典司之。會計掌財用出入,勾稽罰鍰鈞金。都事掌糹番譯章奏,收發罪囚文移。所轄:司獄總管守長、正管守長各二人,副管守長六人,監醫正、正八品。監醫副正九品。各一人。
光緒三十二年改刑部設,置尚書,侍郎,左、右丞、參以次各官。並十七司為八司。設收發所。置員外郎、主事各官。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員外郎,小京官,八、九品錄事,各二人。裁司務入都事司,司庫入會計司。司獄一職,改令典獄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長;八、九品錄事兼充,曰副管守長。舊設提牢,以典獄司員外郎、主事兼充,曰總管守長。三十四年,依提牢司獄往制,仍定為兼職。尋置監醫正、醫副各一人。宣統三年,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
修訂法律館大臣,無定員。特簡兼任。提調二人。總纂四人,纂修、協修各六人。庶務處總辦一人。譯員、委員無恆額。並以諳法律人員充之。光緒三十三年設。
相關詞條
-
駐藏大臣
駐藏大臣是中國清代中央政府派駐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全稱是“欽差駐藏辦事大臣”,又稱“欽命總理西藏事務大臣”。設正副各一員,副職稱“幫辦大臣”。雍正五年(...
歷史作用 歷任大臣 衙門遺址 -
駐藏大臣[中央政府派駐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
駐藏大臣是中國清代中央政府派駐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全稱是“欽差駐藏辦事大臣”,又稱“欽命總理西藏事務大臣”。設正副各一員,副職稱“幫辦大臣”。雍正五年(...
歷史作用 歷任大臣 衙門遺址 -
蘇格蘭首席大臣
蘇格蘭首席大臣(FirstMinisterofScotland),是蘇格蘭政府的首長。英國國會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1999年成立蘇格蘭政府,隨著...
成立 負責 活動 -
駐札大臣
簡介駐札大臣,也寫作駐紮大臣、駐紮大臣,是清代駐紮於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等藩部地區軍政長官的頭銜。駐札大臣有將軍、都統、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等職銜,皆為武職。將軍、副將軍為統轄一地之軍政長官;參贊大臣...
簡介 各處駐札大臣 -
英國司法體制
英國事務律師的行業組織機構是法律協會,由抗訴法院院長領導。 英國的司法鑑定機構是完全獨立的,不設在法院與檢察系統內。 皇家刑事法院是英國的高級刑事法院,...
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制度 公證制度 監獄制度 調解制度 -
司法認定
由此而確認的事實,被視為采司法認定的結果,而非證明的結果。 在此情形下,司法認定與證明間的界限是很模糊的。 而司法認定的事實是公認的事實,不存在證明和推翻的問題。
-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清代官職名,乾隆二十八年正月(1763年)置,駐喀什噶爾新城(即後來的徠寧城)。
-
內閣協理大臣
慶親王奕劻為內閣總理大臣,大學士 內閣協理大臣下設丞1人,綜理閣務。 責任內閣13名閣員中,有滿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