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居平

史居平

史居平,男,1960年出生,漢族,甘肅省武山縣人,碩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原系天水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曾任天水市安全局副局長。家住天水市秦州區盛世桃園2號樓5單元401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於2012年5月31日被逮捕。2012年12月31日被監視居住。現在解放軍第十陸軍醫院住院治療。

基本信息

簡介

史居平 史居平

史居平,男,1960年出生。甘肅省武山縣人,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政協天水市第六屆委員會委員。歷任天水市安全局辦公室主任、天水市安全局副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秦州公安分局局長、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4年7月任天水市國家安全局辦公室主任;

1996年7月任天水市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2000年8月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

2002年2月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秦城分局局長;

2005年7月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秦州分局局長;

2010年4月任天水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於2012年3月1日對史居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中國共產黨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於2012年3月2日對史居平立案調查,同日採取“兩規”措施。

2012年5月31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被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後檢方在偵查過程中,又發現史居平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史居平現羈押於武威市古浪縣看守所。

2012年12月13日,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史居平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在武威市古浪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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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天水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史居平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庭審進入第二天。當日,史居平就公訴人指控其受賄的數額在法庭上基本予以認可,但對於公訴人高達474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指控,史居平矢口否認。

逢年過節撈好處

據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史居平在擔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長職務期間,在逢年過節時,先後有多家單位或個人以不同的數額和方式,送給史居平好處和感謝費,先後收受他人禮金等總計人民幣97.5萬餘元。對於檢方的指控,史居平對於收受禮金的數額基本沒有表示異議,但對於行賄人送禮之目的,史居平否認自己給其中的大部分人辦理請託事項或對方未提出請託事項。

古玩房產樣樣有

公訴機關指控,案發後,辦案人員曾在位於北京多家銀行的保險柜中,查獲大量金銀珠寶古玩以及一些房產:保險柜中有大量的金條、金馬、古玩、玉器、金銀首飾、名表等珍貴物件,累計價值51萬餘元。史居平辯稱,自己平時比較喜歡這些玉器古玩,其中一部分是自己的爺爺和父親留下來的,也有自己從西安等地購買或朋友們贈送或交換的。

局長“經商”特別忙

當日庭審中,據相關部門調查,史居平自參加工作至今,其家庭擁有的財產總額為777萬餘元,家庭支出63.8萬元,其中合法收入268萬元。史居平另擁有474萬餘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史居平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對此,史居平稱,自己多年來工作期間入股與他人開礦、與他人合辦商廈、與他人一起開酒店以及炒股等均有很多收入,具體數額“記不清了”。

請求法庭從輕判

庭審中,國家公訴人指控其涉嫌徇私枉法及收受賄賂情節惡劣,社會危害嚴重,影響極壞。犯罪嫌疑人史居平及其辯護律師則辯稱史居平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並稱其有自首情節,在公安戰線工作多年,在打擊犯罪方面有多次立功表現,案發後積極上繳資金560餘萬元,且史居平本人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多種疾病,請求法庭從輕處理,並批准保外就醫。鑒於案情複雜,合議庭將提交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擇日宣判。

依法判決

審理查明

徇私枉法

2008年12月12日晚,羅小峰與陳晉寧因賭債發生糾紛,二人相約在天水市火葬場門口見面。見面後羅小峰開車撞倒陳晉寧,後用刀將其砍傷,隨後電話通知朋友將陳晉寧送到醫院醫治。在公安機關對此事件進行查處時,羅小峰被上網追逃,陳晉寧拒絕做傷情鑑定,並遞交申請要求調解處理,不追究羅小峰的刑事責任。期間,羅小峰的朋友余海林托霍小原請時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秦州分局局長的被告人史居平幫忙。史居平向秦州公安分局北關派出所教導員任啟彥詢問案情後,安排任啟彥將該案調解處理。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後,羅小峰賠償陳晉寧10萬元損失,陳晉寧向公安機關書面遞交撤案申請。隨後,辦案民警寫出撤案報告由副局長劉正順簽字將該案撤銷。

2010年12月28日,在偵查羅小峰涉黑案件時對此案重新立案,陳晉寧傷情被鑑定為輕傷。2012年4月,羅小峰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被提起公訴。

受賄

2008年8月至9月期間,李小明、沙建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區順天賓館二樓以開茶屋為名聚眾賭博,李小明等托霍小原(另案處理)向時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長兼秦州分局局長的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期間沙建先後向霍小原支付活動費10餘萬元,霍小原分四次在史居平的辦公室送給其現金總計7萬元。2008年9月22日,秦州公安分局大城派出所接到天水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令,在順天賓館二樓茶園查獲參賭人員60多名,賭資20餘萬元。在史居平的過問下作了治安處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一、被告人史居平的家庭實際財產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財產總計人民幣7,770,221.34元。其中:(1)現有住宅房產三套價值人民幣4,457,023.24元; (2)扣押現金人民幣98,100.00元;(3 )扣押外幣折合人民幣84,284.57元;(4)扣押存款本息人民幣2,345,688.52元;(5)工資戶存款餘額人民幣53,265.01元;(6)扣押珠寶、首飾、古玩、文物價值人民幣549,860.00元;(7)海通證券賬戶資金人民幣182,000.00元。

二、被告人史居平家庭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為638,419.35元。其中:(1)史居平家庭消費性支出總計294,352.35元;(2)史博留學學費合計344,067.00元。

以上事實有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天水市城鎮居民收支情況統計表證實,所列人均消費性支出數據計算,從1984年至2012年2月,史居平家庭消費性支出總計294,352.35元。

(2)甘肅省檢察院從中國銀行天水市分行調取的國外匯出匯款資料證實了匯出史居平女兒史博出國留學費用。2008年10月9日匯出20000英鎊,按當日外匯牌價1175.21:100折算人民幣235,042.00元;2009年5月27日匯出10000英鎊,按當日外匯牌價1,090.25:100折算人民幣109,025.00元。以上史博留學學費合計344,067.00元。

三、被告人史居平家庭正常收入

被告人史居平家庭正常收入包括其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房產出售收入、親友贈予收入、理財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等總計人民幣2,686,209.20元。其中:(1)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870,282.85元;(2)房產出售收入132,000.00元;(3)親友贈予收入1,200,000.00元;(4)理財收入101,537.83元;(5)存款利息79,388.52元;(6)向史紅芸借款300,000.00元。

其它證據:

(1)甘肅新恆信會計師事務所甘新恆信會發(2012)審計第055號《審計報告》,證實了史居平家庭自1984年1月至2011年2月家庭收入情況、消費性支出、扣押和查封的財產總額進行審核計算的事實。

(2)天水市菸草專賣局局長兼天水市菸草公司經理李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賈建中等29人的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在逢年過節期間向被告人史居平送拜節錢的事實,總計人民幣426500元。

(3)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財務收據、退還(返還)物品清單,證實了案款上繳及退還被告人史居平家屬物品款項的情況。

(4)史居平供述,2008年,我的同學王永康在北京當律師,他讓我投資錢他幫我炒股,我就將我家裡的1000000元現金以史少英的名義匯到王永康的名下,這次買房子時讓王永康把這1000000元匯到房地產商的帳戶里。其他餘款的支付我讓王永勤去辦的,具體是怎么辦的我不清楚,以王永勤說的為準。因為我和王永勤都是國家工作人員,這些錢的來源不合法,我們不敢存在我們名下,害怕被查處。史少英不知道這些錢的來源。

(5)證人王永康證言證實,大概是2009年或者2010年5月份左右,我回天水,史居平說他妹妹有點閒錢,問我能否代他妹妹做點理財,我同意了。我回北京後,他就用史少英的名字給我打了1000000元。收到後我給一個深圳的朋友謝景坤打過去投資到股市。謝景坤說現在虧的剩下三、四十萬了。2010年4月初,史居平給我打電話,說他要在北京給他女兒史博買一套房子,問我借錢,我說我手上有1000000元。之後史居平的愛人王永勤給我說了房地產公司的名稱和電話,我就按北京中海豪峰房地產開放公司提供的賬號,打了1000000元。因為之前我給他投資理財的一百萬元有虧損,我想他是為了避免虧損,借我的一百萬就是為了要回這一百萬元。

(6)證人王永勤證言證實,2009年王永康回到老家天水和史居平一起吃飯時,王永康說他在證券公司有熟人,可以幫忙炒股掙錢。史居平就讓我安排用史少英名下的賬戶給王永康匯了1000000元,想在股市掙點錢。當時史居平對王永康說這1000000元是從他妹妹史少英那裡借來的,實際上這1000000元是我們自己的。史居平讓史少英從她的這個賬戶把1000000元直接匯給了王永康。所以我就給王永康打電話,讓他還這1000000元,說我們要付房款,並讓他直接將這筆款匯到北京的房地產公司。2011年的5、6月份,我以史少英的名字在北京光大銀行存現20多萬元,具體數字記不清了,以銀行的記錄為準。史少英不知道。

依法判刑

2013年1月21日,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對史居平做出判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悔罪、坦白及家屬已經全部退清涉案贓款等情節,可對其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由於被告人犯徇私枉法罪的情節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由於被告人史居平犯數罪,對其應數罪併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史居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徇私枉法罪,免於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史居平受賄款人民幣645500元、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巨額非法財產人民幣4320431.49元,合計人民幣4965931.4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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