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新增的職能
1. 負責發展循環經濟的職責。
2. 負責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
3. 承擔對口援建管理和“長三角”地區合作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能
1. 將信息化管理職責劃給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和計畫的制定、審核、調整、評估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審批區域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負責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
(二)負責全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研究提出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組織編制國土整治、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區重點工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水資源供求年度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與管理;牽頭負責央企對接工作;承擔“長三角”地區合作工作。
(三)負責巨觀經濟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分析全區國民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分析和匯總財政、金融、價格運行情況,參與制定財政和土地政策,研究提出全區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負責設立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機構的審核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編制全區企業債券的發行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和監管工作;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四)研究提出全區產業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負責全區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糧食等重要商品、物資儲備的計畫管理。
(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我區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研究制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訂投資、規劃、計畫、價格等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組織實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協調推進開放體制建設。
(六)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許可權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提出區財政性建設資金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協調引導其他投資資金的投向;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投資項目,以及區級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核上報國家和省審批、核准的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管理;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儲備、計畫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巨觀調控,牽頭建立主體功能區規劃空間管制原則、資源合理利用、行業準入標準等;根據分工,負責使用國內、國外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的審核及政策協調工作。
(七)負責全區基本建設、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審核上報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編制區重點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管理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工程諮詢評估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重大項目稽察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我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出目標、政策;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承擔全區外債管理;負責核准和審核上報重大外商投資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和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和用匯項目。
(九)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社會發展年度評估和形勢分析;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等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爭取並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負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相關工作。
(十)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及政策建議;提出農村、農業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負責審批、核准、申報農村、農業重大建設項目;負責全區農業資源的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域工作,定期編制農業資源評價報告,組織有關專業部門進行可持續發展影響論證工作;編制全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協調、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有關生態環境保障制度的實施,參與全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一)負責擬訂全區重大基礎產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平衡工作;審定、審核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能源體制改革建議,核准、審核上報交通、能源項目;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工業、高技術產業建設有關工作;負責全區各類園區(開發區)、重大產業基地的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
(十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歸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區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循環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水環境綜合治理協調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區海洋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海洋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十四)負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參與制定全區招投標綜合性政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五)負責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定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方案編制、專業保障隊伍組建、物資籌措、戰備儲備點建設等工作,審批、審核國民經濟動員中心和保障基地,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六)負責全區經濟技術聯合與協作的政策措施的研究提出,並組織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橫向經濟聯合和經濟技術協作的調研、綜合、統計和信息綜合等工作。負責全區對口支援、對外幫扶貧困地區脫貧工作,參與西部大開發和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糧食市場體系;編制並組織實施糧食市場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培育、建設全區糧油網點和糧食市場;負責管理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和糧食儲備配送中心工程建設,制定市場交易規則,保持公平有序競爭,促進糧食市場健康發展。
(十八)實施對糧食巨觀調控,建立國家規定的糧、油商品的儲備監管制度;籌措、管理並適時運用糧食風險基金,加強政府巨觀調控,確保重大節日、災期等糧油供應。
(十九)組織落實全區糧食工作分級負責制,建立健全糧油儲備體系,組織實施區級糧油儲備;監督檢查在我區的中央、省、市和區儲備糧油的庫存、質量和安全;指導和協調全區糧油倉儲建設,監督、指導區糧食收儲(購銷)企業糧食儲備工作;組織協調區內糧食收購和區外採購,開展訂單糧食,引導農民調整糧食品種結構,發展貿工農產業化經營;指導和幫助庫區、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應;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落實和使用;負責省糧食局直撥的糧食補貼資金的撥付、清算工作。
(二十)依法開展糧食市場和儲備糧油的行政執法監管,推進糧食行業體制創新,實施技術改造,培訓和引進糧食行業的管理人才和緊缺人才,研究擬定糧食系統招商引資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管。
(二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貫徹實施價格管理目錄,制訂全區價格管理的行政措施;負責全區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工作。
(二十二)負責對全區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按價格許可權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負責對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上報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受省有關部門委託擬定、調整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和收費驗審制度。
(二十三)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負責全區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調查處理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依法受理價格行政複議;組織實施全區價格執法檢查。
(二十四)負責全區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宣傳價格法律制度和方針、政策,公開價格信息,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辦理價格投訴舉報,處理價格爭議,協調價格矛盾,維護合法價格權益。
(二十五)負責全區價格監測預警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價格形勢,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制訂全區價格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組織實施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根據價格調控監管工作的需要,調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費用變化情況;負責對全區價格鑑證和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工作。
(二十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局、區物價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財務會計核算科)。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局內綜合性重要檔案的起草、核稿;負責建立健全局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考評;負責文秘、建議提案、政務公開、督查、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宣傳、保衛、安全、電子政務工作;負責局財務管理、車輛管理、資產管理、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法制監督、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本系統工會、婦委會工作的協調和指導。研究制定財務工作計畫,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負責督促檢查指導所屬基層核算單位的財務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發展(糧食)系統財務匯總和有關統計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掛財政金融科)。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協調和平衡各項專項計畫;研究分析經濟形勢,對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監測預測,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巨觀政策評估;擬訂並協調區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區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負責重要政策、檔案和報告的起草;組織全區發改系統的調查研究、重大課題研究工作。研究制訂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綜合性產業政策、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的銜接;負責規劃的立項、論證、銜接、審核審批、評估調整等工作;參與研究城市化發展戰略、規劃,參與城鄉規劃審查、小城鎮改革發展試點和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研究分析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項目布局、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和財政、金融、證券、保險、價格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我區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建議;負責區投融資政策研究與項目信息發布,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研究編制全區企業債券發行計畫,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上報和監管工作;負責設立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機構的審核工作;協調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全區政府性投資重大項目的融資方案;負責金融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研究提出全區海洋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海洋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體制改革綜合科。負責研究我區經濟體制的發展態勢,提出我區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配套措施,負責提出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任務、重點和實施意見;落實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與經濟協調發展的社會領域體制改革對策建議及相應措施;負責審核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協調、指導深化實施醫藥衛生等體制改革;協調、指導實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和農業保險。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監測分析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意見,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區重大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前期工作計畫和年度投資計畫,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全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提出區財政性資金投資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管理;牽頭編制區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和區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性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負責城建、政法、駐台部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項目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參與編制全區經濟適用房建設指導性計畫;按分工承擔使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稅審核工作;負責與央企的對接協調工作;負責區重大項目前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區社會發展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能源、交通運輸發展戰略、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審核能源、交通行業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銜接平衡交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體系發展專項規劃;負責交通項目的管理,審核上報重大交通建設項目;負責交通、能源等基礎產業方面的對外合作。
(五)基本建設綜合科。負責全區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和改革措施;研究提出全區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畫,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投標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區重點建設項目考核和竣工驗收、後評估工作;負責工程諮詢業的管理和監督。指導區重點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開展工作。
(六)產業發展管理科 。研究提出汽車、機車及其配件、醫化、模具塑膠、家用電器、縫製設備、閥門水泵、工藝品、食品飲料、鞋帽紡織服裝、船舶、建材等產業的發展戰略,制定相關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相關產業總量平衡與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負責工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規劃,推進重大工業項目的前期和建設,制定區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畫,審核上報省、市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畫;參與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區煉油、乙烯、化肥、農藥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負責實施國家《外資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引導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導向。
(七)經濟合作科 。負責全區經濟技術聯合與協作的政策措施的研究提出,並組織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橫向經濟聯合和經濟技術協作的調研、綜合、統計和信息綜合等工作。負責全區對口支援、對外幫扶貧困地區脫貧工作,參與西部大開發和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區外來黃岩設立經濟技術協作辦事機構和本區企事業單位到區外設立經濟技術協作辦事機構的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參與指導、協調、幫助黃岩籍在外人士建立社團組織,並做好相關的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區外有關經濟技術協作代表團(組)來黃岩的接待工作和區領導到外地進行有關經濟技術協作方面考察的組織聯絡和服務工作。負責支持浙商創業創新促進經濟發展工作。承擔區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糧食調控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區糧油購銷、調撥、庫存計畫,實施對糧食、糧油加工、飼料加工等企業的行業管理;聯繫與糧食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組織實施糧食行業相關服務行業標準;指導和管理全區糧食流通領域的科技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行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負責網點的規劃布局工作;組織協調區內糧食收購和區外採購以及做好糧油市場價格信息採集,及時掌握糧油標準樣品,做好糧質鑑定工作;指導和幫助庫區、災區和缺糧貧困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組織落實區本級糧食貯備和管理,監督指導區糧食儲備工作和倉儲保管工作以及農村糧食貯備,保證儲糧質量,達到“一符四無”糧倉,並做好儲備糧油資料的管理;保障軍隊糧食供應;審核糧食倉庫的報廢;經常組織驗質人員業務培訓和技術補充。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市場的監督管理。堅決打擊無證經營、欺行霸市、哄抬糧價、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坑害消費者等擾亂市場的不法行為,確保全區糧食流通市場規範有序,依法經營。
(九)價格收費管理科。制訂價格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制訂全區物價工作的年度計畫;測算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制訂價格調控措施;指導市場價格監測工作,綜合分析全區價格形勢,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價格政策協調工作;組織區本級並指導全區建立健全價格調節基金制度;負責組織草擬有關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商品價格管理,制訂和調整審批許可權內的商品價格,以及隨價格收取的費用標準;制訂有關價格干預措施,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商品價格監審制度;指導商品價格的成本調查;協調有關商品生產流通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協調商品價格爭議;承擔全區重要商品監測和公共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價格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改革方案;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上級授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核發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許可證》;負責全區經營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的管理,按分工許可權,規定重要經營、服務行業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許可權範圍內的經營服務價格、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查、分析經營服務成本;負責房地產價格的管理以及經濟適用房價格的審定工作;協調、處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價格的爭議;指導全區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價格的管理工作。
(十)行政審批科。按許可權和分工,辦理本部門行政審批、核准、備案事項的受理、審核、發證等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聯辦、現場踏勘、驗收等工作。負責全區散裝水泥、新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散裝水泥、新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編制散裝水泥、新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新牆體專項基金;負責其信息交流、宣傳教育、職工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認證工作;協調解決散裝水泥、新牆體材料開發利用中的相關問題。
(十一)人事監察科。承擔人事、教育、紀檢、監察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協助局領導抓好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黨員的管理、教育、發展工作;負責對全系統團員、青年的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黨紀、政紀條規的教育;負責所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領導晉級考察和後備幹部的培養;負責對老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局、區物價局)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1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價格監督檢查局,為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糧食局、區物價局)直屬行政機構,專項行政編制10名,機構規格為股級,股級職數3名。
(二)區信息化管理辦公室劃給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環境保護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環境保護局、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區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督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六、事業單位
(一)區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1名。
(二)區散裝水泥辦公室,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1名。
(三)區價格認證中心,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2名。
(四)區服務業辦公室,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科級,科級職數1名,股級職數2名。
(五)區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區重大項目前期辦公室),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股級職數2名。
(六)區糧食結算中心,自收自支事業編制7名。
(七)區糧油批發交易市場,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