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2. 將土地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強化對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資源回採和綜合利用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政策。承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辦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事宜。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黃巖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專項規劃。
(四)監督檢查縣(市、黃巖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全市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查處違法案件。
(五)制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並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六)監督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和指導土地權屬、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九)負責全市礦業權市場秩序的規範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核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量管理工作。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和地質資料統一匯交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較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規範、監督資金使用,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職能處室(分局)。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重要事項督查工作;負責重要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各類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各類物資的採購和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市級國土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徵收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市級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進行管理與監督審計。
(三)規劃與地籍管理處(掛國土資源信息處牌子)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鄉建設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黃巖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農地轉用規劃審核。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規定、地籍管理技術規範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承擔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編制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計畫、工作規範、技術標準,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
(四)耕地保護處
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工作;指導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轉用報批,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使)用方案的審核和管理工作;承辦與農地轉用或徵用(收)同時上報的土地供應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供地方案的審核。
(五)土地利用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開展國土資源形勢分析,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研究和重大課題調研,制定土地利用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市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計畫;承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與更新工作;參與土地評估價格確認和土地等級評定驗收工作;承擔企業改制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對鄉(鎮)村用地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與土地資產、土地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全市土地利用業務和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承擔法律法規賦予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審批;承擔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核准、備案;負責因法律法規而增加的行政審批職能。
(六)礦產資源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礦產資源規劃;依法管理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核工作,負責採礦權總量控制;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採礦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依法徵收礦業權使用費、價款和出讓所得;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爭議、糾紛;組織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覆礦產資源、礦山儲量動態和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並組織實施較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監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活動;指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七)執法監察局
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全市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對縣(市、區)政府土地管理責任追究的調查、審核;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承辦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辦對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認定工作。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指導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應訴,辦理依法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與普法工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法律的諮詢。
負責對行政許可及信訪事項的合法性審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案件及相關事項;組織並指導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人才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縣(市)局領導班子的配備、考核等工作。
(九)監察室
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的科級幹部及所屬單位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和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加強行風建設、機關效能建設、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工作,督促政務公開工作,加強重點工作的監管工作;承辦省紀委駐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監察室和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台州市國土資源局椒江分局
椒江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在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 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椒江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涉及國土資源保護內容的審查。
3. 依法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全區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處信訪維穩工作。
4. 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並向局提交規劃成果資料。
5. 管理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土地權屬、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6. 負責集體土地徵用、使用、國有土地劃撥、有償使用審報和具體實施等工作;受局委託辦理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和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依法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7. 依法管理礦業權和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採礦權的出讓;組織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實施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等工作。
8. 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審、年報和礦產監察工作。
9. 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資金的使用。
10. 協助局收取國家法律規定的稅費和應上交的規費。
11. 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與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等實行行業管理。
12. 承辦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路橋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在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 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路橋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涉及國土資源保護內容的審查。
3. 依法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全區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處信訪維穩工作。
4. 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並向局提交規劃成果資料。
5. 管理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組織土地權屬、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6. 負責集體土地徵用、使用、國有土地劃撥、有償使用審報和具體實施等工作;受局委託辦理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和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依法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7. 依法管理礦業權和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採礦權的出讓;組織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實施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等工作。
8. 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審、年報和礦產監察工作。
9. 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市、區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資金的使用。
10. 協助局收取國家法律規定的稅費和應上交的規費。
11. 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與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等實行行業管理。
12. 承辦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集聚區分局
集聚區分局為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在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下並受其委託,從事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 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 負責本區域內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台州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中涉及國土資源保護內容的審查。
3. 依法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全區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處信訪維穩工作。
4. 制定並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開發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並向局提交規劃成果資料。
5. 管理本區域內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承辦土地使用權確認、登記、發證、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工作。
6. 執行建設用地年度計畫,組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並具體辦理相關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供地報批工作。
7. 負責批後監管工作,跟蹤已供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依法對建設項目竣工後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清理閒置土地,盤活存量土地。
8. 做好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9. 承辦局和集聚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行政編制38名(含椒江分局8名、路橋分局8名、集聚區分局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 執法監察局局長可高配為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椒江分局3名、路橋分局3名、集聚區分局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含路橋分局1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領導班子。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河道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強化監管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落實工作。
事業單位
(一)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1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二)台州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編制6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三)台州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四)台州市土地儲備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 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五)台州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制6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六)台州市統一征地辦公室,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0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七)台州市造地中心,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八)台州市國土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2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1名。
(九)台州市土地勘測規劃開發站,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6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科級,科級職數2名。
地理位置
地址:市府大道4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