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長]

劉長春[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長]

劉長春,男,浙江溫嶺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長。1970年赴溫嶺市馬公鄉插隊務農,1977年後歷任中共溫嶺市委工作隊秘書,溫嶺市供銷社秘書,中共溫嶺市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中共台州地委辦公室秘書科長、副主任,中共天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台州市土地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70年代開始發表作品。1999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基本信息

簡歷

劉長春劉長春

1970年赴溫嶺市馬公鄉插隊務農,1977年後歷任中共溫嶺市委工作隊秘書,溫嶺市供銷社秘書,中共溫嶺市委辦公室秘書、副科長,中共台州地委辦公室秘書科長、副主任,中共天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台州市土地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台州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70年代開始發表作品。1999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代表作品

著有散文集《旅途》、《山水境界》、《長春散文》、《天台山筆記》、《墨海筆記》、《夜行者獨語》,選注《天台山歷代詩選》(合作)、《浙江名人地圖》(合作)等。首屆冰心散文獎、第三屆“人民文學獎”提名獎、浙江省優秀文學作品獎、人民日報徵文二等獎等。

受賄案件

劉長春劉長春

一則題為《浙江“作家局長”涉嫌受賄近140萬被起訴》的報導稱,據檢察機關查明,劉長春從1994年12月開始擔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一把手”。在擔任近15年的“土地爺”過程中,在文學上頗有造詣的他在“潛心”創作文學作品的同時,為多名房地產公司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在辦理農轉用報批、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項目竣工驗收、土地證及時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同時非法收受這些老闆現金、房產、書畫等財物總計人民幣128萬餘元、美元1.5萬元。

浙江作家、台州市國土局原局長劉長春去年被台州市仙居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2010年4月,劉長春被仙居縣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人民幣。劉長春提起抗訴後,7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被中國作協除名

2010年11月25日,中國作家協會23日發布的中國作家協會公報(2010年第3號)稱,“鑒於劉長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被定罪判刑,根據《中國作家協會章程》第23條規定,中國作家協會書記處決定,取消其中國作家協會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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