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江門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的對策和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和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商品生產要素市場體系改革和農村經濟體制配套改革;監督檢查經濟體制改革規劃、方案的執行情況。

(四)貫徹實施國家、省和江門市投資主管部門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政策;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參與籌措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審核上報國家、省和江門審批許可權的建設項目,審核或審批限額內的建設項目;編制和下達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編制下達市級財政性投資計畫;參與研究制訂城市基礎設施、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承擔幹線鐵路項目和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協調職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重要商品的儲備;研究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布局,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問題。

(六)研究能源開發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能源項目布局。

(七)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

(八)負責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

(十)制定市重點項目儲備計畫,對列入計畫的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跟蹤、指導、督辦、協調;按時編報重點建設項目完成進度情況,提出決策建議;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的稽察工作;依法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價格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執行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十三)負責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和監控;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儲備制度的運作和監督;運用價格槓桿促進經濟發展。

(十四)擬訂價格管理目錄,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組織和協調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管理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和風險金費用。

(十五)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和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十六)依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十七)組織指導民眾性的物價監督活動;受理價格、收費投訴舉報;指導、監督市直部門及各鎮(街、場)價格、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價格、收費爭議。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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