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
《說岳全傳》第六十回:“掃北成功,已在目前,忽奉聖旨召回朱仙鎮養馬。”
引證解釋
1.調回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三章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2.叫回來(多用於抽象方面)。艾青《向太陽·今天》詩:“今天,我感謝太陽,太陽召回了我的童年了。”
3.特指生產商對於有缺陷或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無償提供處理或收回生產企業的制度,改正缺陷或銷毀產品,以消除不良產品對顧客的影響或降低產品對顧客的傷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