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法學理論

伊斯蘭教古典法學理論 現代西方伊斯蘭學術界通用的法學概念。指中世紀具有經典性的伊斯蘭教法學理論體系。約形成於10世紀,是在沙斐儀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礎上發展而成。古典法學理論增強了通曉經、訓的教法學家的地位,故由此而產生的伊斯蘭教法又有“法學家的法”之稱。 附圖

簡介

伊斯蘭教古典法學理論 現代西方伊斯蘭學術界通用的法學概念。指中世紀具有經典性的伊斯蘭教法學理論體系。約形成於10世紀,是在沙斐儀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礎上發展而成。其體系包含四項基本原理,稱為四項教法淵源,即《古蘭經》、聖訓、公議(即伊智瑪爾)和類比(即格亞斯)。認為神聖的伊斯蘭教法系由安拉所頒布的一部永恆律法,為安拉預先降示的並體現其意志的總和(即沙里亞),而教法學(即斐格亥)則是了解這部神聖律法的一門科學。上述四項原理既是伊斯蘭教法的淵源(即法的體現形式),又是了解教法知識的途徑(即法理),歷史上伊斯蘭學者正是運用這四項原理來創製和解釋實體法學說的。其中《古蘭經》被視為安拉之盲語,聖訓為先知穆罕默德之言行,為教法的基本淵源,具有永恆的價值,類比作為一種公認的、嚴格界定的方法,只是一種輔助手段,只有某個問題在經、訓里無據可循時,才準許通過這種方法將經、訓的原則擴及到新的判例中去,以求得結論。但由此而獲取的法律知識被認為帶有推斷性質,故一項類比只有經公議的核准後,才具有普遍意義。而公議則為最重要的原理,實際上它是伊斯蘭教法學整個理論體系最後的權威依據,它不僅決定了經、訓原文的選擇和釋義是否正確、可行,類比之方法和結論是否得當、有效,而且決定了整個教法學理論體系的權威性。而公議自身的不謬性則是建立在一種神聖信念的基礎之上。這種信念在一段“聖訓”中得到表達:“我的教民們永遠不會就謬誤取得一致”。古典法學理論增強了通曉經、訓的教法學家的地位,故由此而產生的伊斯蘭教法又有“法學家的法”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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