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

受案

受案,法學術語,即受理案件,法院接受原告的審理需求。

受案

【注音】shòuàn

例如,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民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作出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2006年8月公安部發布的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明確規定,

“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發現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先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或者其他處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

(一)違法嫌疑人正在實施危害行為的;

(二)違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員傷亡,需要立即採取救治措施的;

(四)違法嫌疑人已被抓獲或者被發現的;

(五)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損害的;

(六)其他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詢問查證時間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計算。”

“報案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並為其保密。”

“公安機關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時,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一併移交。”

“公安機關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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