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內容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如下行為。(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一是徵收稅款;二是加收滯納金;三是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是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