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存在著一個受案範圍,即並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範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儘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範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範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i]所以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學術爭論,並有升溫的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這一範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範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範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範圍
具體受案範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等協定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