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集團罪

反革命集團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結合起來的共同犯罪行為。其主要特徵:(1)有明確的反革命組織名稱、綱領和計畫;(2)有集團內部的分工和嚴密的紀律。它是共同犯罪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是打擊的重點。

中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在認定反革命集團罪時,要注意把反革命集團同民眾中落後小集團以及投機、走私、流氓等一般刑事犯罪集團區別開來,但以上述活動為掩護進行反革命活動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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