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刑法比較研究――廢、改、立

新舊刑法比較研究――廢、改、立

《新舊刑法比較研究――廢、改、立》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ISBN是9787810590877。

作品目錄

導言
上篇 廢
一、類推制度的廢除
二、加重處罰的廢除
三、反革命犯不適用緩刑規定的廢除
四、反革命罪概念的廢除
五、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的廢除
六、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反革命活動罪
的廢除
七、反革命破壞罪的廢除
八、反革命殺人、傷人罪的廢除
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廢除
十、投機倒把罪的廢除
十一、聚眾打砸搶罪的廢除
十二、拐賣人口罪的廢除
十三、綁架婦女、兒童罪的廢除
十四、非法管制罪的廢除
十五、慣竊、慣騙罪的廢除
十六、流氓罪的廢除
十七、神漢、巫婆借迷信造謠、詐欺財物罪的廢除
十八、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的廢除
中篇 改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負刑事責任範圍
的修改
二、正當防衛限度的修改
三、中止犯處罰原則的修改
四、主犯處罰原則的修改
五、脅從犯的修改
六、拘役期限的修改
七、死刑適用對象的修改
八、死緩變更條件的修改
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對象的修改
十、特殊減輕情節的修改
十一、累犯構成法定時距的修改
十二、自首條件的修改
十三、緩刑考察主體的修改
十四、撤銷緩刑條件的修改
十五、減刑種類的修改
十六、撤銷假釋條件的修改
十七、時效延長條件的修改
十八、國家工作人員範圍的修改
十九、反革命罪的修改
二十、交通肇事罪的修改
二十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數額的修改
二十二、走私罪數額的修改
二十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修改
二十四、過失殺人罪的修改
二十五、故意傷害罪的修改
二十六、強姦罪、姦淫幼女罪的修改
二十七、誣告陷害罪的修改
二十八、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的修改
二十九、搶劫罪的修改
三十、盜竊罪的修改
三十一、詐欺罪的修改
三十二、搶奪罪的修改
三十三、職務侵占罪的修改
三十四、挪用資金罪的修改
三十五、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修改
三十六、妨害公務罪的修改
三十七、招搖撞騙罪的修改
三十八、賭博罪的修改
三十九、毒品種類的修改
四十、貪污罪的修改
四十一、受賄罪的修改
四十二、瀆職罪的修改
下篇 立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創立
二、罪刑平等原則的創立
三、罪刑均衡原則的創立
四、普遍管轄原則的創立
五、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處罰規定的創立
六、無過當之防衛制度的創立
七、犯罪集團概念的設立
八、單位犯罪制度的設立
九、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創立
十、罰金追繳制度的創立
十一、特殊自首制度的創立
十二、立功制度的創立
十三、減刑與假釋程式的創立
十四、累犯及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釋制度的創立
十五、前科報告制度的創立
十六、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設立
十七、叛逃罪的設立
十八、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設立
十九、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設立
二十、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設立
二十一、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的設立
二十二、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的設立
二十三、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的設立
二十四、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設立
二十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設立
二十六、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設立
二十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設立
二十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設立
二十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設立
三十、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設立
三十一、對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設立
三十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設立
三十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設立
三十四、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的設立
三十五、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的設立
三十六、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設立
三十七、高利轉貸罪的設立
三十八、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設立
三十九、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的設立
四十、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設立
四十一、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
貸款罪的設立
四十二、洗錢罪的設立
四十三、有價證券詐欺罪的設立
四十四、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設立
四十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設立
四十六、虛假廣告罪的設立
四十七、串通投標罪的設立
四十八、契約詐欺罪的設立
四十九、非法經營罪的設立
五十、強迫交易罪的設立
五十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設立
五十二、強制猥褻婦女、侮辱婦女罪的設立
五十三、猥褻兒童罪的設立
五十四、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設立
五十五、暴力取證罪的設立
五十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設立
五十七、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的設立
五十八、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設立
五十九、聚眾哄搶罪的設立
六十、侵占罪的設立
六十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設立
六十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設立
六十三、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設立
六十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設立
六十五、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的設立
六十六、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的設立
六十七、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設立
六十八、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設立
六十九、破壞計算信息系統罪的設立
七十、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設立
七十一、聚眾鬥毆罪的設立
七十二、尋釁滋事罪的設立
七十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設立
七十四、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設立
七十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設立
七十六、聚眾淫亂罪的設立
七十七、盜竊、侮辱屍體罪的設立
七十八、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設立
七十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妨害證據罪的設立
八十、妨害作證罪的設立
八十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設立
八十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設立
八十三、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設立
八十四、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
財產罪的設立
八十五、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設立
八十六、倒賣文物罪的設立
八十七、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設立
八十八、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設立
八十九、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的設立
九十、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罪的設立
九十一、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設立
九十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設立
九十三、強迫賣血罪的設立
九十四、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的設立
九十五、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事故罪的設立
九十六、醫療事故罪的設立
九十七、非法行醫罪的設立
九十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設立
九十九、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的設立
一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設立
一百零一、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設立
一百零二、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設立
一百零三、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設立
一百零四、非法採礦罪的設立
一百零五、破壞性採礦罪的設立
一百零六、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的設立
一百零七、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
種子、幼苗罪的設立
一百零八、引誘幼女賣淫罪的設立
一百零九、嫖宿幼女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組織淫穢表演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一、危害國防利益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三、阻礙軍事行動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四、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的設立
一百一十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的設立
一百一十六、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的設立
一百一十七、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八、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的設立
一百一十九、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一、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
證件、印章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二、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三、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四、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五、戰時窩藏逃離部隊的軍人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六、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七、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八、對單位行賄罪的設立
一百二十九、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一、濫用職權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或暫予
監外執行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五、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六、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
被騙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八、環境監控失職罪的設立
一百三十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濫用土地管理職權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一、放縱走私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三、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四、違令作戰消極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五、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六、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的設立
一百四十七、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八、遺失武器裝備罪的設立
一百四十九、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的設立
一百五十、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的設立
一百五十一、私放俘虜罪的設立
附錄:新舊刑法之比較分析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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