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的辦法。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髮〔2007〕17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城鄉信用社,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人民銀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人民銀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法律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應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 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等。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條 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後,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文印發)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準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 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屬檔案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屬檔案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四條 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單位應製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屬檔案3)一式2份,1份於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於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範圍。

第十八條 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 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屬檔案4),並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屬檔案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被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現場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籤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屬檔案6)。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複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於2人在場,並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屬檔案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複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並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屬檔案8)一式2份,1份由檢查組留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後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註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於《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 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並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 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並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併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覆核、綜合分析,製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屬檔案9)。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1頁簽字。此項工作應於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1頁加蓋行政公章,並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並確認檢查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後,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屬檔案10),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範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結束後,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屬檔案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製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屬檔案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 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採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准並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後,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略)

2.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略)

3.現場檢查通知書(略)

4.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略)

5.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略)

6.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略)

7.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略)

8.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略)

9.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略)

10.現場檢查報告(略)

11.現場檢查意見書(略)

12.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略)

社會意義

《管理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總部,以及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央行分支機構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以及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何韌認為,相較於央行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有關反洗錢的相關規章來說,《管理辦法》是一個較為具體的實施措施,之前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規都比較巨觀,基本上都是從建立健全法律體制的角度來考慮的,但該辦法確較為微觀地強調了央行以及央行的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的具體監察行為和職能,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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