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保監發〔2011〕52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履行保險業反洗錢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二章 保險監管職責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組織、協調、指導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一)參與制定保險業反洗錢政策、規劃、部門規章,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保險業實施反洗錢監管;
(二)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制度,對保險業市場準入提出反洗錢要求,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三)參加反洗錢監管合作;
(四)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錢職責。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一)制定轄內保險業反洗錢規範性檔案,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二)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轄內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情況;
(三)參加轄內反洗錢監管合作;
(四)組織開展轄內保險業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中國保監會授權的其他反洗錢職責。
第三章 保險業反洗錢義務
第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以保單實名制為基礎,按照客戶資料完整、交易記錄可查、資金流轉規範的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反洗錢內控水平。
第七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一)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設定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配備了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崗位人員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五)信息系統建設滿足反洗錢要求;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檔案中應當包括下列反洗錢材料:
(一)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反洗錢機構設定報告;
(四)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及崗位人員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籌建申請和開業申請中分階段提交上述各項材料,但最遲應當在提出開業申請時提交完畢。
開業驗收階段,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錢的組織架構、工作流程、風控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等。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一)總公司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總公司的信息系統建設能夠支持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三)擬設分支機構設定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反洗錢崗位人員基本配備並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檔案中應當包括下列反洗錢材料:
(一)總公司的反洗錢內控制度;
(二)總公司信息系統的反洗錢功能報告;
(三)擬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機構設定報告;
(四)擬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知悉投資資金來源,提交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一)增加註冊資本;
(二)股權變更,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機構股票不足註冊資本5%的除外;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接受反洗錢培訓,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的包含反洗錢內容的任職資格知識測試。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
反洗錢內控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客戶身份識別;
(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四)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反洗錢內部審計;
(六)重大洗錢案件應急處置;
(七)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調查;
(八)反洗錢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總公司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本級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設機構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應當設立反洗錢崗位。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職責,保證反洗錢內控制度在業務流程中貫徹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可量化的反洗錢控制指標嵌入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機構之間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滿足對洗錢風險進行預警、提取、分析和報告等各項反洗錢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訂立保險契約、解除保險契約、理賠或者給付等環節對規定金額以上的業務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密切關注涉恐人員名單,及時對本機構客戶進行風險排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識別、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在合作協定中寫入反洗錢條款。
反洗錢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按照保險公司的反洗錢法律義務要求識別客戶身份;
(二)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時能夠及時獲得保險業務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可以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獲得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險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其識別客戶身份提供培訓等必要協助。
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客戶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提供保險公司識別客戶身份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還應當依法提供客戶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險公司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最終責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保存培訓課件和培訓工作記錄。
對本公司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與其崗位職責相應的反洗錢工作要求;
(三)開展反洗錢工作必備的其他知識、技能等。
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展業中的反洗錢要求,如提醒客戶提供相關信息資料、配合履行反洗錢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宣傳,保存宣傳資料和宣傳工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每年開展反洗錢內部審計,反洗錢內部審計可以是專項審計或者與其他審計項目結合進行。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妥善處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及時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案件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記錄並保存配合檢查、調查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調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等有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二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禁止來源不合法資金投資入股。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妥善處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對依法開展反洗錢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對保險業新設機構、投資入股資金和相關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反洗錢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條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三條 反洗錢現場檢查可以開展專項檢查或者與其他檢查項目結合進行。
第三十四條 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錢報告或者專項反洗錢資料。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將其列為反洗錢重點監管對象:
(一)涉嫌從事洗錢或者協助他人洗錢;
(二)受到反洗錢主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約談相關人員或者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 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調整其在分類監管體系中合規類指標的評分。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達到案件責任追究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案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反洗錢工作指引,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與非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反洗錢合作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之前反洗錢監管要求與本辦法不同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