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比製劑

參比製劑是指用於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對照藥品,通常為被仿製的對象,如原研藥品或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參比製劑應為處方工藝合理、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藥品。

參比製劑

參比製劑是指用於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對照藥品,通常為被仿製的對象,如原研藥品或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參比製劑應為處方工藝合理、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藥品 。仿製藥是指與被仿製藥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給藥途徑和治療作用的藥品。原研藥品是指境內外首個獲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是指在歐盟、美國、日本獲準上市並獲得參比製劑地位的仿製藥。

為了規範仿製藥研發市場的規則,提高仿製藥的質量,各國相繼推出了橙皮書。目前世界使用最廣泛的橙皮書有3 種,分別是由WHO、美國FDA和日本厚生省(PMDA)頒布的橙皮書、美國FDA橙皮書資料庫和日本PMDA 橙皮書資料庫。各國的橙皮書均對參比製劑有了明確的規定,並建立了詳細的參比製劑目錄。然而,我國尚未有類似橙皮書的參比製劑目錄,劃定的只是參比製劑的選擇範圍。從2015年第四季度至今,我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多個關於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公告。2016以來,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陸續公布企業參比製劑備案情況,以及推薦參比製劑品種的信息。2016年11月22日,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發布富馬酸比索洛爾片、鹽酸環丙沙星片、米索前列醇片、氯雷他定片等4個品種的擬推薦參比製劑以供藥品生產企業參考。這4個品種都屬於2018年需完成一致性平價的基藥口服藥289個品種清單的品種。截至目前,中檢院已公布289 品種目錄中的12 個品種的擬推薦參比製劑 。

參比製劑的選擇是一致性評價中的重要工作,無論是對仿製藥的開發還是對仿製藥的質量評價,均是基於對參比製劑的深度解讀。然而,新政還沒有出參比製劑目錄,劃定的只是參比製劑的選擇範圍。這就要求相關企業要主動去選擇合適的參比製劑,明確參比製劑信息,做好完成一致性評價工作的準備。有關政府部門也要抓住這次機會儘快確定我國的參比製劑目錄,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保證藥品在市場上的認可,從而在競爭中占領先機。同時還能促使我國仿製藥整體水平的提升,逐步接近和趕上國際先進水平,推動我國向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仿製藥強國邁進 。

目錄

1 參比製劑選擇原則

2 參比製劑的選擇和確定順序

3 參比製劑的獲得途徑

4 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程式

一、參比製劑選擇原則

1.參比製劑首選國內上市的原研藥品。作為參比製劑的進口原研藥品應與其原產國上市藥品一致。若原研企業能證明其地產化藥品與原研藥品一致,地產化藥品也可作為參比製劑使用。

2.若原研藥品未在國內上市或有證據證明原研藥品不符合參比製劑的條件,也可以選用在國內上市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作為參比製劑,其產品應與被列為參比製劑國家的上市藥品一致。

3.若原研藥品和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均未在國內上市,可選擇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並被列為參比製劑的藥品。

二、參比製劑的選擇和確定順序

(一)選擇已在國內上市藥品作為參比製劑,按以下順序進行:

1.優先選擇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原產地進口產品。

2.選擇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其他產地進口產品,但該產品須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並具有參比製劑地位。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和產地均發生變化的,需證明其為原研產品,且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並具有參比製劑地位。

3.上述兩項仍無法確定的,可以選擇國際公認同種藥物作為參比製劑。

(二)選擇未在國內上市的藥品品種作為參比製劑,按以下順序進行:

1.優先選擇原研上市許可持有廠家原產地產品。若原研產品有其他產地,該產品須在歐盟、美國、日本上市,並具有參比製劑地位。

2.選擇國際公認同種藥物作為參比製劑。

(三)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

1.同一條生產線生產的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同時在歐盟、美國或日本上市的,由原研企業提供確證資料,按照《關於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意見,以下簡稱品種分類指導意見)中所述程式,證明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經專家委員會審核確定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後,可選擇為參比製劑。

2.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均未發生改變的,由原研企業提供確證資料,按照品種分類指導意見中所述程式,證明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經專家委員會審核確定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後,可選擇為參比製劑。

3、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有改變,其生產企業需證明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質量與療效一致後,按照品種分類指導意見中所述程式,證明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經專家委員會審核確定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後,可選擇為參比製劑。

4、原研國內地產化產品與原研產品處方工藝等有改變,其生產企業無法自證一致性的,需另外確定國外原研藥品參比製劑。

(四)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仿製品種按照《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改規格藥品評價一般考慮》(待發布)、《仿製藥質量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待發布)、《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鹽基藥品評價一般考慮》(待發布)的要求,選擇參比製劑。

三、參比製劑的獲得途徑

(一)企業自主購買。藥品生產企業是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應自主購買參比製劑。需從國外購買的,應與一致性評價品種名單的品種規格核對後,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研製過程中所需研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有關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號)的要求,採用一次性進口的方式進行。

(二)委託第三方購買。鼓勵擁有進出口資質的第三方貿易公司提供參比製劑採購服務。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也可公開已獲得的參比製劑相關信息,供企業參考。

(三)協助企業購買。特殊品種、通過市場途徑無法購買的品種,可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過政府間合作渠道與原研企業協商等方式,協助企業購買。

四、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程式

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工作,是指藥品生產企業、行業協會、原研藥品生產企業、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生產企業等作為申請人或推薦人,參照《普通口服固體製劑參比製劑選擇和確定指導原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告2016年第61號),通過備案、推薦、申報等方式,選擇參比製劑的過程。

1、藥品生產企業可通過備案的方式選擇參比製劑。生產企業填寫《參比製劑備案表》;撰寫《綜述資料》,詳述參比製劑選擇理由;提交所生產品種現行有效的批准證明檔案,生產產品首次批准和上市後變更等歷史沿革情況的說明。

2、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生產企業提出參比製劑的推薦意見。行業協會填寫《參比製劑推薦表》;撰寫《綜述資料》,詳述參比製劑選擇理由;提交行業協會資質證明複印件、推薦過程記錄與說明、相關同品種生產企業同意推薦的證明性檔案。

3、原研藥品生產企業、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生產企業其產品如滿足參比製劑的條件,可主動申報作為參比製劑。生產企業填寫《參比製劑申報表》;撰寫《綜述資料》,詳述參比製劑選擇理由;提供申報參比製劑品種近三年生產、銷售情況說明。

進口原研藥品申報參比製劑,申報者需同時提交生產證明、銷售證明、出口證明等證明檔案,及進口原研藥品與其原產國上市藥品一致的承諾書。原研地產化藥品申報參比製劑,申報者需同時提交原研地產化藥品與原研藥品一致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要求見《原研地產化產品申報口服固體製劑參比製劑資料要求》。

4、申請人或推薦人應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紙質版郵寄至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仿製藥質量研究中心,並標註“一致性評價參比製劑備案與推薦材料”。

5、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仿製藥質量一致性評價辦公室對參比製劑的企業備案信息、行業協會等推薦的選擇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供藥品生產企業參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審核確定的參比製劑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藥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製劑開展一致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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